关于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答复
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
96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沂源县人社局
答复时间: 2018-09-18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沂源县人社局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96号关于“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提案的答复

 

祝玉超、王富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多年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失地农民都非常关心。各级人社部门在制定社保政策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对被征地农民的切实利益。目前,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切实维护其权益,按照省市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我县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 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源政办发〔2014〕59号)文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源政办字〔2018〕36号),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做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源政发〔2013〕61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

二是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县人社部门经县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

三是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财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在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不得一次性补偿发放给个人或村集体。

截至目前,全县共落实172个村(居),470批次征地项目,土地面积11565亩,参保人数74640人,社会保障资金142228377元。在今后工作中,我们会积极向上争取更多的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恳请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8日

 

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