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7.2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236T/2021-520757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01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2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发布日期: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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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对象

沂源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青年就业见习单位

三、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留用率按照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补贴时,见习期满留用人员人数占当前已终止见习人员人数比例计算。对见习15天以上不满1个月的月份,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区县最低工资标准70%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发放足月见习补贴的50%。对见习不足15天、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基本生活费发放额不足区县最低工资标准70%的月份,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四、申请条件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见习,见习期内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它险种,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结束后,见习单位可按规定向县人社局申请见习补贴。

五、申请材料

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淄博市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经费花名册》、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银行凭证、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见习期内提前离岗、提前留用或见习期满,须提交《淄博市青年就业见习终止证明》、《淄博市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以上材料由用人单位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就业见习模块填写或提交扫描件。

六、办理流程

1、申请。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向县人社局提交见习补贴申报材料;

2、受理。县人社局查看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

3、审核。县人社局对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业见习模块对见习人员的报名表、协议书、期满鉴定表进行审核,对单位提交的生活补助发放情况进行审核,核算见习补贴发放月份和金额;

4、公示。县人社局对拟拨付的就业见习补贴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5、补贴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七、办理时限

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八、办理地点(方式)

现场办理: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齐商银行院内县人社局二楼就业失业和劳动关系科提交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就业见习模块提交申请。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十、咨询电话

0533-3229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