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乡村振兴重要政策(畜牧方面)
索引号: 11370323MB286526XT/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01 发布机构: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重要政策(畜牧方面)

发布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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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改善居民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着力解决家禽家畜散养、放养问题,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东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通知》,现就加强家畜家禽散养、放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散养的鸡、鸭、鹅、猪、牛、羊等家畜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将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圈养;牛、羊等家畜进行拴养,禁止放牧,避免毁坏庄稼及树木。

二、畜禽养殖者应遵守当地村规民约,建设专门圈舍,做好日常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圈舍粪污,避免粪污散落、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鼓励通过喷洒除臭剂、灭蚊蝇剂等方式,降低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避免对水源等生态敏感区产生污染。

三、采用覆土、覆膜、覆盖稻草或锯末等方式,做好畜禽粪污物理隔绝,通过堆积腐熟发酵达到无害化处理;鼓励生猪、肉牛等散养户配建与规模匹配的粪污暂存设施。

四、养殖者采取就近就地低成本还田等模式对粪便、污水进行综合利用;要有稳定且匹配的粪污消纳用地。

五、控制养殖数量,严禁随意增加养殖数量,严禁畜禽粪污随意露天堆放、直排偷排乱排。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