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
标题: 沂源县南麻街道服务事项公示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383c/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16 发布机构: 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

沂源县南麻街道服务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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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收费项目
1 人社 公共服务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单位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第二项 第四条 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3.《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第二条 适应城镇化步伐和城乡统筹就业需要,参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把乡村就业人员中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人员纳入到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对在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作为乡村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对乡村“零转移”贫困家庭的适龄劳动力作为乡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乡村失业人员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试行调查失业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第二项 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第一条 第三项 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负责)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就业登记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事务,单位办理就业登记需向有关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办理新招用人员用工备案的,应提供劳动者身份证、《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信息表》(以下简称《人员信息表》)、《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以及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一份)
(二)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的,应提供《花名册》以及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一份)
(四)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或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信息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信息表》)、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一式一份)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 人社 公共服务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3.《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加强多元化方式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4.《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第一产业以外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人员,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有为社区管理服务提供的协助服务(不含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家庭服务、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的劳务服务、为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帮工服务等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形式。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已实现就业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本人申请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人社 公共服务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4.《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第二项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第一条 第三项 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负责)
6.《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项 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等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23号第七章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一)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办理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二)其他形式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需提交下材料: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无就业经历人员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
7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 人社 公共服务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其中,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停业或失业后,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表》 7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 人社 公共服务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十五项  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加强多元化方式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其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无就业经历人员,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表》 7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6 人社 公共服务 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十二条;
3.《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
在山东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9.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提交材料。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申请人与子女的户口本。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3、“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公示材料;外地户籍人员除根据以上情形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居住证》。 1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7 人社 公共服务 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公共服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二条;
4.《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根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
2、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3、按规定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晰、凭证规范。
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申请范围内:
1、在单位失业后12个月内又被原单位或原单位关联单位招用的;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累计已达3年的;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
4、是企业法人或股东的,或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
法定时限:按季度申报 法定时限:按季度申报 不收费
8 人社 公共服务 公益性岗位补贴(收集与开发) 公益性岗位补贴(收集与开发)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非全日制岗位除外)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及时协助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1.《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3.《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统计表》。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9 人社 公共服务 就业援助服务 就业援助服务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2、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一)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社区、乡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援助对象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新产生的城乡“双零”家庭。社区和乡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向城乡“双零”家庭宣讲就业扶持政策,介绍享受政策的具体方法和办理程序,帮助办理《山东省再就业优惠证》和《山东省劳动者失业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就业过程中的各项补贴,加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
4、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相关就业援助制度提供相应所需材料 3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 人社 公共服务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第四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 1、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并在申请年度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仅限于养老和医疗保险);2、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3、灵活就业人员,即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等; 1、《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2、《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3户口本、本人身份证;4、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明细表; 每年的10月和11月集中办理 不收费
11 人社 公共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二、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上述人群,按照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采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复核的程序,如实填写《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见附件1),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审核认定,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群体范围的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栏目中注明……”。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1、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就业者,如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的打零工着;自营劳动者(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网店经营、街头小贩、家庭就业人员;自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非签约歌手和模特等。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 人社 公共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二、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三、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扶持力度...."
2.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字〔2014〕49号)、《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实施的扶持政策和相关服务,并有义务接受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状况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 1、《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 随时办理 不收费
13 人社 公共服务 单位招聘登记 单位招聘登记 公共服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等 即办件 1、《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0日修正)
1、正规合法企业;2、用工环境条件均有保障。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招聘人员招工简章;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委托证明。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4 人社 公共服务 个人求职登记 个人求职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0日修正)
1、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2、求职人员为失业状态。 1、身份证原件;2、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证明及学历证明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5 人社 公共服务 创业及创业终止登记 创业及创业终止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促进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优先扶持科技、综合资源利用、农副产品加工、贸易促进、社区服务、建筑劳务、信息服务等领域的创业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创业指导专家组织,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创业及创业终止工作台账》 《创业及创业终止工作台账》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6 人社 公共服务 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 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 公共服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承诺件 1、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单位招聘登记、个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职业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申请发布招聘信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注册的各类企业2.各类民办非企业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六条,个人求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申请发布招聘信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三证合一的企业无需提供)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
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6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不收费
17 人社 公共服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7号)“二、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要逐一登记,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
省内外院校山东生源的应、往届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未就业(含择业期内《就业报到证》改派回生源地或毕业离校时采取劳动合同就业、灵活方式就业,需重新选择就业单位就业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 1.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内容;2.《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等。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8 人社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登记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9 人社 公共服务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及时申请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0 人社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费缴纳 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的缴纳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保险费收缴”。
辖区范围内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身份证、户口本、邮政储蓄社保卡(无社保卡者开办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1 人社 公共服务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和《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可在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转入地开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变更后的户口簿 500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2 人社 公共服务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领取本辖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1、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 人社 公共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1、年满60周岁;2、按规定参保;3、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3、参保人本辖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当月办理,下月发放 不收费
24 人社 公共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跨市转移、户籍性质变更的予以注销 死亡人身份证、照片1寸、注销登记表(请到户口所在居委会填写并盖章)、继承人身份证及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复印件、火化证及复印件、死亡证明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5 人社 公共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 1、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出现死亡的。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明、死亡证明;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本辖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当月办理,下月发放 不收费
26 人社 公共服务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本辖区年满16周岁人员 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7 人社 公共服务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1、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2、参保人已参加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3、户籍在本辖区或外地户口长期在本辖区居住。 1、身份证原件;2、社保卡(或四大银行银行卡)原件。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8 人社 公共服务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  服务对象范围界定:跨县(市、区)转移居保关系的参保人员”。
1、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2、参保人在本地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3、户籍在本辖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复印件;3、社保卡(或四大银行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4、外地市参保缴费凭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9 人社 公共服务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减员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1、参保人已参加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0 人社 公共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2、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鲁社保发〔2011〕32号)第十九条:“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承担认证任务的街道(乡镇)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应将资格认证的信息整理汇总后,填制《山东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3、 《街道(乡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鲁社保发〔2011〕32号) 第八条:已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各街道(乡镇)服务机构下发资格认证通知及《 市区街道服务中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附件1),街道(乡镇)服务机构在各社区以张贴通知、电话通知、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告知资格认证对象,通过现场核实的方式进行认证,并填制花名册,汇总情况后向社保经办机构上报认证结果。
4.《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8]107号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35号)“实现资格认证工作与全民参保登记、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服务等 工作的有机结合 ,大 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向街道社区下延 ,建立健全工作网络......”
凡在我区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资格认证 本人持身份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1 人社 公共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变更 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企业离退休(职)、遗属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本人持身份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2 人社 公共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公共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办件 1、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2、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办发[2004]1号“街道、乡镇社区是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载体,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基础工程......”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根据上级的各种工作计划和安排,制定区级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和内容,结合具体的业务,资料齐全随到随办。 根据具体的业务或者工作安排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3 人社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记录查询打印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打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在省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4 人社 公共服务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省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本人窗口办理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网上办理:不需要提供材料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5 人社 公共服务 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已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 【本人办理】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网上办理:不需要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6 人社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服务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 社会保障卡丢失,但又无法马上办理补卡。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7 人社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 忘记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 社会保障卡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8 人社 公共服务 劳动合同备案 劳动合同备案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劳动合同备案”
2、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6〕46号“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三)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用人单位公章。
(五)《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原件,一式三份)
(六)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一式两份)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9 人社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 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 即办件 1.《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2.《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3.《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三(三)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者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4.鲁人社办发〔2014〕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济效益亏损,导致停产3个月以上,半停产6个月以上、确实无法正常支付工资(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辖区内企业。 1. 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备表。(原件,一式一份)  
2.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方案和决议。(原件,一式一份)  
3.申报前三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4、申报前一季度经税务机关认可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15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0 人社 公共服务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身份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1 人社 公共服务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第二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  缴纳养老保险社保人员 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或社保卡(原件或复印件)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2 医保 公共服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待遇支付”。
自然人 (1)本市户口人员参保所需材料
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2)外市转入人员参保所需材料
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3)居住证人员参保所需材料
   户口本原件、居住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新生儿参保所需材料
   户口本原件和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3 医保 公共服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申报缴费”
自然人 身份证或社保卡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4 医保 公共服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自然人 身份证或户口户口簿原件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5 医保 公共服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关系注销转移接续”。
自然人 身份证原件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6 医保 公共服务 企业职工转个体医疗保险续接 企业职工转个体医疗保险续接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申请人材料上报,材料齐全,可以受理 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7 医保 公共服务 个体工商户变更医疗保险 个体工商户变更医疗保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五十八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以单位参保形式参加医疗保险。目前我市有300多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转为单位形式参保,按照单位参保缴费标准缴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以单位参保形式参加医疗保险。目前我市有300多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转为单位形式参保,按照单位参保缴费标准缴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8 医保 公共服务 大病救助 大病救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要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可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救助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是否符合低保及低保边缘的居民 身份证及户口本、财产及收入证明 3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9 民政 行政给付 城乡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 城乡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承诺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鲁民【2009】113号)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鲁民【2009】113号):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3、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0 民政 公共服务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孤儿生活保障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社会散居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原因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儿童父母死亡、失踪、服刑、重残、患艾滋病等证明材料;入住福利机构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有监护人的孤儿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有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福利机构时,需与福利机构签订养育协议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1 民政 行政给付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承诺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粘贴孤儿、监护人近期照片)(2份);
2、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1份);
3、孤儿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签订《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3份);
5、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1份);
6、提供孤儿农村信用社账号,同时上交存折复印件(带用户名、账号的页面)(1份);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还须提交父、母亲残疾证复印件、父母服刑判决文件(1份)。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2 民政 行政给付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承诺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
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1、《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粘贴困境儿童、监护人近期照片)(2份);
2、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困境儿童父母死亡、重残、服刑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1份);
3、困境儿童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签订《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3份);
5、贫困家庭证明(1份);
6、儿童残疾证(1份);
7、医院诊断证明(1份);
8、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9、提供困境儿童农村信用社账号,同时上交存折复印件(带用户名、账号的页面)(1份)。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3 民政 行政给付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承诺件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十六):“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
3.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三、申请审批程序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山东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居)公示栏中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并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1.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及户口本 3.医护人员出具的完全不能自理的证明 1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4 民政 行政给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承诺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1份);
2、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各1份);
3、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1份);
4、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1份);
5、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1份);
6、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1份)。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5 民政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给付 临时救助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承诺件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5〕19号)、《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18〕13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个人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或个人收入证明;
3、医疗费用单据、有关病历及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入不敷出或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关证明材料;
4、各类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5、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材料。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6 民政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承诺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1、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1份);
2、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各1份);
3、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1份);
4、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1份)。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7 民政 公共服务 高等院校特困补助证明 高等院校特困补助证明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家庭特别困难高校在校生 1.学校发放调查表[ 必需 原件1份 ]2.村、居证明[ 必需 原件1份 ]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8 民政 公共服务 城镇特困供养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 城镇特困供养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到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报街道办事处;③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安置意见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1、符合入住条件的“三无”老年人、残疾人 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复印件、村级证明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9 民政 行政给付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即办件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当地的救助站具体实施。”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本辖区境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2份);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5、随身物品的情况。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不收费
60 民政 行政给付 “血透100”贫困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慈善救助申请 “血透100”贫困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慈善救助申请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承诺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血透100”贫困家庭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项目实施方案》淄慈发【2019】6号 《2019年“血透100”贫困家庭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项目》
实施方案》淄慈发【2019】6号: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中,在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贫困家庭中的尿毒症患者,均可申请救助。
1、《淄博市慈善总会“血透100”项目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3、低保家庭患者,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4、城乡家庭贫困患者,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5、市属及以上单位困难职工家庭贫困患者,提供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61 住建 行政确认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自然人 承诺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表;
2.承诺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首页、个人登记卡、索引表)。非本地户籍的,除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②经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城镇职工保险缴纳证明;
③毕业证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单身的出具个人婚姻状况书面承诺)。
此外,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中户籍在本地村(社区)或城市建成区外的,应提供户籍所在村或社区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附件4);
2.申请家庭有住房、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的,应提供有关购买发票或出资证明;
3.本地城镇低保家庭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62 卫健 公共服务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年满60周岁的本辖区户籍公民,到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办理。 1.近期免冠红底照片1张;2.身份证原件。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63 卫健 公共服务 高龄津贴发放 高龄津贴发放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年满80周岁的本辖区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 1.申请表;2.近期免冠红底照片2张;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500 80-89周岁每年年底集中发放一次,90周岁以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不收费
64 卫健 公共服务 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本辖区户籍人口;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辖区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身份证,承诺书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65 卫健 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辖区内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并已在居委会登记建档 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居住证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66 卫健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67 卫健 公共服务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68 卫健 公共服务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病残的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个人申请书、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有关病史资料复印件,所属村居、(镇办)出具的调查报告。 3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鉴定费
69 卫健 公共服务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审核把关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审核把关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通知(“七、统计对象的管理移交(二)跨省管理移交1.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移交外省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并审核外省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回执,予以备案。”) 跨省迁移的育龄妇女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备案材料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70 卫健 公共服务 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规定的条件 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领表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71 卫健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实施计划生育“四术”的育龄群众 “四术”诊断证明、收费票据 90个工作日 90个工作日 不收费
72 卫健 公共服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第七章:“基本医疗卫生:国家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本领域服务项目共20项,具体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准备怀孕的孕龄夫妇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73 卫健 公共服务 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2、 《山东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申请表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74 卫健 公共服务 城镇居民失业、无业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城镇居民失业、无业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1、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年满60周岁;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3张。退休审批表和退休金核定表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75 卫健 公共服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改)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人员规定的条件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76 卫健 公共服务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和妇女联合会印发<2012年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村妇女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77 残疾人服务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残疾人证 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第四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残疾评定工作。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基层干部和医务人员应当主动帮助残疾人进行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申请办理。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与二寸照片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经镇(街道)残联初审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报县(市、区)残联。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78 残疾人服务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承诺件 1.《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1、个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需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三份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79 残疾人服务 行政给付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承诺件 1.《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言语、听力和多重重度残疾人 1、个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需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0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山东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我省符合救助条件患有先天性马蹄内翻足、脑瘫后遗畸形、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后遗下肢畸形、脊柱侧弯等需矫治手术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治愈或减轻残疾程度 具有本省户籍的0-1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 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具体病种详见补助标准部分),经省项目技术指导组专家评估有手术适应指征,监护人有手术意愿并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1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山东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为具有山东省户籍的年龄18周岁以下,经筛查评估适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调机以及术后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具有山东省户籍的年龄18周岁以下儿童。 经筛查评估适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调机以及术后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2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山东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坚持“救早救小”和“应救尽救”,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000元;“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对需辅助器具救助的儿童,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 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
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000元;“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对需辅助器具救助的儿童,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3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生活补贴 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生活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241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和社区精防医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持证的精神残疾人 1.身份证及户口本2.残疾证 3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84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残疾人康复需求救助(假肢、白内障等) 残疾人康复需求救助(假肢、白内障等)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残疾人 1.免冠照片2. 身份证3.户口本4.评估报告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5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残疾人员 《残疾人证》、机动轮椅车证明资料(发票和村、社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月30日前办理完成 不收费
86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 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通过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残疾人员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本、申请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不收费
87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关于发挥政府投入主导作用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鲁财发〔2016〕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推动残疾人奔小康进程的意见》(张政办发〔2016〕43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残疾人员 1.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申请表、父母或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和户口本(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11月30日前办理完成 不收费
88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 《残疾人保障法》:“……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残疾人员 1.残疾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2份;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1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1份。
11月30日前办理完成 不收费
89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及补贴 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及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 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资格证(有证件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长期 不收费
90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残疾人求职登记 残疾人求职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残疾人在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有就业能力、就业需求残疾人 残疾人携带残疾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填报残疾人求职等级表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91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再生育审批初审 因鉴定为病残儿申请再生育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原件复印件1份;                                            2、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 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原件、复印件1份 3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不收费
92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因不孕不育症申请再生育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原件、复印件1份;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不收费
93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再婚夫妻无共同生育子女申请再生育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 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原件、复印件1份;                                             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 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 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不收费
94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原件、复印件1份;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不收费
95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再婚夫妻(各育一个子女)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原件、复印件1份;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3、 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3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不收费
96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不收费
97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遗失)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不收费
98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损坏)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不收费
99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0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经营条件不发生变化)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工艺流程,防止待加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1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具有合理的设备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2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店名、变更负责人)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具有合理的设备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3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3.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一式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4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行政许可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2、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3、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4、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7、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9、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10、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一)小作坊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2、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小餐饮
1、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2、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3、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一)小作坊:1、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内部共享、在线核验的可不提供);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二)小餐饮1、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内部共享、在线核验的可不提供);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4个工作日 1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5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变更 行政许可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2、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3、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4、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7、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9、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10、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一)小作坊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2、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小餐饮
1、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2、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3、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一)小作坊:1、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内部共享、在线核验的可不提供);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二)小餐饮1、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内部共享、在线核验的可不提供);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4个工作日 1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6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注销 行政许可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2、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3、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4、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7、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9、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10、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一)小作坊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2、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小餐饮
1、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2、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3、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一)小作坊:1、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内部共享、在线核验的可不提供);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二)小餐饮1、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内部共享、在线核验的可不提供);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4个工作日 1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7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承诺件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④申请设立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实行申报承诺制。经营者凭《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或备案。申请人应当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对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经营场所证明;(原件一份)(四)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8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承诺件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4.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7.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原件一份)
(三)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原件一份)
(四)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一份)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9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承诺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2.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复印件,1份)                                  3.《承诺书》(纸质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所有原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纸质原件,1份)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0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更地址)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承诺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住所登记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2.《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纸质原件,1份)                                                        3.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所有原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纸质原件,1份)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1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承诺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名称登记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2.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纸质复印件,1份)                                   3.变更名称。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或窗口申请,取得《企业名称变更使用承诺书》、《企业名称变更告知书》(纸质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所有原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纸质原件,1份)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2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承诺件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清税证明文号;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4.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5.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6.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原件一份)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  (复印件一份)
(四)清税证明(原件一份)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3 审批服务 行政许可 家庭成员变更备案 行政许可 自然人 即办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 、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变更申请书相应栏填写新的家庭成员信息;
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2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4 退役军人事务 其他行政权力 优抚对象临时救助 优抚对象临时救助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 承诺件 关于印发《临淄区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临民字〔2010〕33号)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一)因各种重大疾病,家庭开支较大,造成生活暂时性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二)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三)因其它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四)政府认定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因患病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优抚对象 1.个人书面申请2.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3.户口簿、身份证、抚恤定补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12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5 退役军人事务 其他行政权力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申请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 承诺件 1.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审批”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2.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1、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1 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2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复印件3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4 《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5 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6 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7 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8 抚养人及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需提供抚养(供养)关系的法律公证材料  3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6 退役军人事务 其他行政权力 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身份认定申请 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身份认定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 承诺件 1、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辖区烈士子女 1.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2.《烈士证明书》及复印件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的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4.《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5.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6.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 40个工作日 4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7 退役军人事务 公共服务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12]60号) 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材料;2.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3.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8 应急管理 公共服务 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利奇马”台风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19〕53 号 因灾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1.个人申请表
2.村级民主评议表
3.公示材料
4.镇级审核表
6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9 应急管理 公共服务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利奇马”台风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19〕53 号 因灾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1.个人申请表
2.村级民主评议表
3.公示材料
4.镇级审核表
6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0 自然资源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九条。 1.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环评意见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土地勘测定界材料
7.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8.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土地权属来源
1.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环评意见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土地勘测定界材料
7.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8.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土地权属来源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1 自然资源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九条。 1.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环评意见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土地勘测定界材料
7.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8.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土地权属来源
1.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环评意见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土地勘测定界材料
7.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8.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土地权属来源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2 自然资源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14日通过,2004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者身份证明,属单位用地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证书(或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4.规划管理部门意见或批复文件
5.建设单位与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书及交纳复垦保证金的有关证明
6.复垦方案及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文件
7.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
8.涉及采矿用途的,需提供采矿许可证
9.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
10.临时用地位置图、勘测定界图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者身份证明,属单位用地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证书(或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4.规划管理部门意见或批复文件
5.建设单位与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书及交纳复垦保证金的有关证明
6.复垦方案及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文件
7.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
8.涉及采矿用途的,需提供采矿许可证
9.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
10.临时用地位置图、勘测定界图
2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3 自然资源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行政许可 自然人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建设用地申请书(表);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及请示文;3.旧村(居)改造预审表;4.区政府关于旧村改造规划方案批复意见;5.旧村(居)改造方案及村(居)民代表大会意见、旧村(居)改造安置公告、旧村(居)改造总平面布置图及旧村(居)改造情况说明;6.发改部门立项文件、城市规划部门意见;7.项目用地勘察勘测定界材料;8.土地利用现状图;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0.旧村改造安置及储备区域划定图;11.涉及拆迁的附拆迁协议,原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注销资料。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4 自然资源 其他行政权力 畜牧养殖用地备案 畜牧养殖用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单位 承诺件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1、申请表;
2、镇政府请示文;
3、土地恢复原貌协议书(保证书);
4、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5、经营者自然人或法人证明;
6、勘测定界图;
7、土地利用规划图;
8、土地利用现状图;
9、勘验现场记录;
10、林业许可文件;
11、畜牧或农业部门备案材料;
12、土地流转合同
1、申请表;
2、镇政府请示文;
3、土地恢复原貌协议书(保证书);
4、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5、经营者自然人或法人证明;
6、勘测定界图;
7、土地利用规划图;
8、土地利用现状图;
9、勘验现场记录;
10、林业许可文件;
11、畜牧或农业部门备案材料;
12、土地流转合同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5 自然资源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七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1、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除外)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除外)。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5、日照分析报告(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提供)。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
7、最新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独生子女证,村改居就地农转非的户籍人口、非农人口同户应有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分家书及分家表等(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还应提供)。
8、申请变更、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以及建设项目批后变更(延期)事项申请表。
9、企业或组织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6 农业农村 公共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1、村报材料,审核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7 农业农村 公共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公共服务 自然人             不收费
128 农业农村 公共服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三、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1.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2、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9 农业农村 公共服务 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2〕3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其它险种的保险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2、《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提供的补贴。”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