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时救助政策明白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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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48XJ/2021-520181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南鲁山镇人民政府 |
临时救助政策明白纸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
2、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18〕131号)
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源政办字〔2019〕61号)
4、沂源县民政局 沂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源民〔2019〕31号)
二、申请条件
(一) 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 办理流程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救助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二)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符合临时救助对象,可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下列具体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
2、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
4、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调查表;
5、因病的需提供住院病例(或诊断证明)、花费单据原件(或经医保处盖章确认的结算单据);因教育的需提供在校证明和缴费证明;
6、镇(办)、村(居)公示材料;
7、授权书;
8、本人银行卡号。
四、救助标准
(一)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根据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对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同一事件导致的临时困难,原则上不重复救助。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明白纸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二、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人员,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复印件
3、沂源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书
4、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5、入户调查表
6、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授权书
7、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2)出具相关材料→(3)镇(办)受理并审核→(4)镇(办)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村(居)单位了解其日常生活状况→(5)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报镇办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批→(6)审批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7)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步上报山东民政大数据平台,次月开始发放特困救助资金(有异议的、由镇村重新核实评议)→(8)长期公示。
五、救助供养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执行。
(一)基本生活标准
以城乡低保标准为参考,随低保标准提高而自行调整,其中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现行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20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现行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0080元/人·年。
(二)电费
每人每月免费15度电费,每月免费电量补贴8.2元,通过一卡通发放给个人。
六、落实不同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咨询、投诉方式:
镇(街道)民政办:3687876
县民政局: 3226196
县民政局地址: 沂源县胜利路16号
市民政局: 388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