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南鲁山镇政务公开协调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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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48XJ/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南鲁山镇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我镇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镇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本镇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本镇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及包括本镇两个以上站所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站所部门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站所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站所、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八条 当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各站所、各部门提供资料时,各有关站所部门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 各站所、各部门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镇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镇反映。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