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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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22-532785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2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文书编号:源民罚决(2022)001号
沂源县南麻街道怡康日间照料中心:
经查,你(单位) 未按规定参加2018、2019、2020、2021年度年报,并且有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情况记录表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已经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及证权利,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源县民政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