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执法岗位】沂源县民政局执法岗位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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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24-532961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0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执法岗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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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
联系电话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 |
0533-2343098 |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
1、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2、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3、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0533-2343309 |
社会事务科 |
1、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通过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对养老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7、加强婚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婚介服务机构经营服务行为 |
0533-2343317 0533-2343301 0533-32405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