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服务指南】沂源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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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24-532927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0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类别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7.《慈善法》
8.《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9.《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10.《殡葬管理条例》
11.《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1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4.《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承办机构和受理条件
承办机构:沂源县民政局
受理条件: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检查准备
1.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诉讼权利、 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沂源县民政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民政局
投诉电话:0533-3241093
信函投诉:沂源县振兴路16号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办公电话:0533-3241093
办公地址:沂源县振兴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