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标题: 【服务指南】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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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3-19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民政局

【服务指南】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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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类别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7.《慈善法》

8.《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9.《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10.《殡葬管理条例

11.《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1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4.《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承办机构和受理条件

承办机构:沂源县民政局

受理条件: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检查准备

1.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诉讼权利、 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沂源县民政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民政局

投诉电话:0533-3241093

信函投诉:沂源县振兴路16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办公电话:0533-3241093

办公地址:沂源县振兴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