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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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20-515255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2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法律依据名称 | 具体规定内容 | ||||
0101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社会团体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活动地域、有效期限、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检记录等)的; 2.社会团体出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 3.社会团体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项1项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时间累计6个月以下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累计2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102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项2项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12个月以下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累计超过2次,4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十万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103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项3项以上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累计5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104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105 | 社会团体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社会团体出租社会团体印章; 2.社会团体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时间累计6个月以下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累计2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106 |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12个月以下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累计超过2次,4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十万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107 |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累计5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108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109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110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到3次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十万以下; 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111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4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112 | 情节严重的; 开展的活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危害社会稳定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113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特殊原因,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0114 | 累计2次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 责令停止活动三个月 | |||
0115 | 累计3次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0116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0117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不按照规定办理下列事项的变更:社会团体名称、住所、活动地域、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或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0118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或超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0119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或超期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0120 |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办理的 | 撤销登记。 | |||
0121 | 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2.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3.违反规定,擅自建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4.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或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个的; 违反规定,擅自建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122 | 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或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累计2个以上,5个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123 | 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或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累计超过5个的;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124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125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126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127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128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129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侵占社会团体资产的; 2.私分社会团体资产的; 3.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数额五万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数额二十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130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数额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数额超过二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131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132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133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侵占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私分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3.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五万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十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134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 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十万元,三十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135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136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137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2.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十万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138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十万,五十万以下;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139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五十万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140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141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的; 2.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二十万以下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次以下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五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14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二十万,五十万以下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6次至20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五万元,二十万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十万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143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五十万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20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二十万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144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201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并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的。 | 撤销登记。 |
0301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行为。 | 没收非法财产。 |
0302 |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没收非法财产。 |
0303 |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没收非法财产。 |
0401 | 未经登记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未经登记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0501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0502 | 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
0601 | 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开展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外的公益活动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0602 | 开展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外的公益活动的,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0603 | 开展非公益活动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0604 | 开展的活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危害社会稳定的;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0605 | 基金会分支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开展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外的公益活动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0606 | 开展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外的公益活动的,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0607 | 开展非公益活动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0608 | 开展的活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危害社会稳定的;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0609 | 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开展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外的公益活动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0610 | 开展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外的公益活动的,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0611 | 开展非公益活动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0612 | 开展的活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危害社会稳定的;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0613 | 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中弄虚作假的; 2.基金会在登记会计账簿中弄虚作假的; 3基金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经济差额低于十万的。 | 警告。 |
0614 | 经济差额十万元以上,低于五十万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0615 | 经济差额五十万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0616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0617 | 基金会分支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经济差额低于十万的。 | 警告。 |
0618 | 经济差额十万元以上,低于五十万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0619 | 经济差额五十万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0620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0621 | 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经济差额低于十万的。 | 警告。 |
0622 | 经济差额十万元以上,低于五十万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0623 | 经济差额五十万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0624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0625 | 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70%的; 2.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基金会一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警告。 |
0626 | 基金会连续两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0627 | 基金会连续三年以上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0628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0629 | 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未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的。2、信息公布义务人未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的。3、信息公布义务人未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的。4、信息公布义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对外公布的。5、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未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的。6、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未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的。7、募捐活动结束后,未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的。8、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未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的。9、评审结束后,未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的。10、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未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的。11、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未同时公布评估结果的。12.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未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13.公布的信息内容中未注明信息公布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
信息公布不全,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下的; 公布范围不能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的。 |
警告。 |
0630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6-10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0631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第十四条 …… 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超过10项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0632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0633 | 基金会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基金会公布信息失实,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经责令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警告。 |
0634 | 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6个月。 | |||
0635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第十四条: …… 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07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行为。具体主要有: 1.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有效期限、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检记录等)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项1项的;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时间累计6个月以下的;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累计2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702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项2项的;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12个月以下的;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累计超过2次,4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十万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703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项3项以上的;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的;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累计5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704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70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时间累计6个月以下的;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累计2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706 |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12个月以下的;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累计超过2次,4次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707 |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的;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累计5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708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709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710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到3次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十万以下; 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711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4次以上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712 | 情节严重的; 开展的活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危害社会稳定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7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无特殊原因,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0714 | 累计2次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 责令停止活动三个月 | |||
0715 | 累计3次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0716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07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不按照规定办理下列事项的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或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0718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至3项的,或超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0719 |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4项以上的,或超期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0720 |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办理的 | 撤销登记。 | |||
07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累计不超过1个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722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累计2个以上,5个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723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累计超过5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724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7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726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727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728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729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侵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 2.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 3.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五万元以下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二十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730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超过二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731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732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733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侵占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3.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 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五万元以下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十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734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十万元,三十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735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736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73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筹集资金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十万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738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十万,五十万以下;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739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五十万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740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74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二十万以下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次以下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五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五万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074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二十万,五十万以下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6次至20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五万元,二十万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十万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0743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二十万以下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20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二十万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0744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8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并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的。 | 撤销登记。 |
0901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0902 | 对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1001 |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违法所得。 | 吊销登记证书。 |
1002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03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且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01 |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违法所得。 | 吊销登记证书。 |
1102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金额占慈善组织上一年总收入金额的5%以下的;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03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金额占慈善组织上一年总收入金额的比例超过5%的; 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01 |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无违法所得。 |
吊销登记证书。 |
1202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下。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203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价值超过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04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价值超过五十万元。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05 | 慈善组织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无违法所得。 |
吊销登记证书。 |
1206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07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 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01 |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参与和慈善组织发生的交易行为的决策,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交易情况,并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十四条规定并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1302 | 违反十四条规定并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03 | 违反十四条规定并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04 | 违反十四条规定并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1305 | 违反十四条规定并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财产损失超过十万元。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1401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1402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有违法所得。 用于投资的资产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03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有违法所得。 用于投资的资产超过二十万元的; 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04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用于投资的资产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1405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用于投资的资产超过二十万元的; 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1501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捐赠财产用于公益活动或非公益活动的。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1502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捐赠财产用于公益活动的。 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03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捐赠财产用于非公益活动的。 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04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捐赠财产用于公益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1505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捐赠财产用于非公益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1506 | 1、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捐赠财产用于公益活动或非公益活动,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 2、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捐赠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且无违法所得。 |
吊销登记证书。 | |||
1507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捐赠财产用于公益活动或非公益活动,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捐赠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08 |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捐赠财产用于公益活动或非公益活动,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将捐赠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且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601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以上;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百分之三十以下。 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且无违法所得。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
警告。 |
1602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以上;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以下。 有违法所得。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603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以上;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以下。 有违法所得。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604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以上;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1605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以上;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1606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以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百分之三十以下。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三十;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无违法所得。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
吊销登记证书。 | |||
1607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以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百分之三十以下。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三十;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有违法所得。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701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1702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有违反本法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703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有违反本法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704 | 慈善组织有违反本法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1705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违反本法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1706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无违法所得;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无违法所得。 |
吊销登记证书。 | |||
1707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708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且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01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1802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03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且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04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1805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1806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无违法所得;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无违法所得。 |
吊销登记证书。 | |||
1807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08 |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且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901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1902 | 泄露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两项以下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903 | 泄露不同意公开的信息超过两项的,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的,且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904 | 泄露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两项以下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1905 | 泄露不同意公开的信息超过两项的; 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之一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1906 |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 故意泄露全部隐私或全部个人信息;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之一且无违法所得。 |
吊销登记证书。 | |||
1907 |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 故意泄露全部隐私或全部个人信息;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之一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908 |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 故意泄露全部隐私或全部个人信息;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之一且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01 | 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慈善法》 | 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十四条规定并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无违法所得。 |
吊销登记证书。 |
2002 | 违反十四条规定并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03 | 违反十四条规定并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04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无违法所得。 | 吊销登记证书。 | |||
2005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06 |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 |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101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通过人员上门或设点募集的; 违法募集财产在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102 | 通过媒体宣传开展募集的; 违法募集财产超过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103 | 违法募集财产超过五十万元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201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下的;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50人以下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202 |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财物价值超过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的;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超过50人,100人以下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203 |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财物价值超过五十万元的;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超过100人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301 | 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财物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范围人数在50人以下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302 |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财物价值超过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的;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范围人数超过50人,100人以下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303 |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财物价值超过五十万元的; 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范围人数超过100人的。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01 | 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未造成不良后果,社会负面影响较小。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402 | 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03 | 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01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包括:1、开具的捐赠票据不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或捐赠票据未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2、不给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 警告。 |
2502 | 开具的捐赠票据不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或捐赠票据未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2503 | 不给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2504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包括:1、不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有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2、拒绝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在合理期限内不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 警告。 |
2505 | 不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有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2506 | 拒绝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在合理期限内不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2507 |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不及时主动或拒绝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警告。 |
2508 | 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2509 | 拒绝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2601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2701 | 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2801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泄露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
《志愿服务条例》 |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泄露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 警告。 |
2802 | 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十条以下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2803 | 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超过十条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2804 | 泄露超过一百名志愿者有关信息; 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超过一百条的; 长期贩卖志愿者有关信息的; 造成特别重大负面影响,情节特别恶劣。 |
吊销登记证书。 | |||
2805 | 志愿服务组织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1.未经本人许可,公开志愿服务对象姓名、肖像、住所、通讯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 2 3.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4.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
《志愿服务条例》 |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未经本人许可,公开志愿服务对象姓名、肖像、住所、通讯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4.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
警告。 |
2806 | 1、未经本人许可,公开志愿服务对象姓名、肖像、住所、通讯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2807 | 1、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2.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3、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2808 | 造成特别重大负面影响,情节特别恶劣。 |
吊销登记证书。 | |||
2901 | 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行为 | 《志愿服务条例》 |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不超过当地市场价格 | 警告 |
2902 | 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超过当地市场价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 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2903 | 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超过当地市场价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 处所收取报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3001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有缺失; 2、志愿服务信息未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3、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有篡改。 |
《志愿服务条例》 |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1、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有缺失; 2、志愿服务信息未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3、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有篡改 |
警告。 |
3002 | 1、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有缺失; 2、志愿服务信息未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止活动三个月 | |||
3003 | 存在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有篡改的行为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止活动六个月 | |||
3004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不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有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2、拒绝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在合理期限内不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
《志愿服务条例》 |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1、不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有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2、拒绝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在合理期限内不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
警告。 |
3005 | 存在不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有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行为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3006 | 存在拒绝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在合理期限内不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行为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3101 | 社会团体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 《志愿服务条例》 |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3201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行为具体主要有:1.故意损毁界桩;2.擅自移动界桩。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界桩破损程度较轻,可以修复,并主动支付修复或恢复费用的。 | 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3202 | 界桩破损程度较重,不可以修复的; 擅自移动界桩的。 |
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203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故意损毁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2.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故意损毁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不影响标志界线功能的。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3204 | 故意损毁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重,影响标志界线功能的; 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301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行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未对外发行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3302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对外发行累计1000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303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对外发行累计超过10000份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304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未对外发行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3305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对外发行累计1000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306 | 以营利为目的,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对外发行累计超过10000份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401 | 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二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单位或个人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 | 批评教育,同时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确定地名或更改标准地名的,违反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在施工前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的,以及移动或毁坏地名标志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501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合法目的,无违法所得。 |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502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违法犯罪目的, 无违法所得。 |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503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合法目的,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504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违法犯罪目的, 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505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 《慈善法》 |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无违法所得。 |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3506 | 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无违法所得。 |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507 |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508 | 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601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具备遗体存放、整容、告别、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功能)、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未经批准设立遗体冷藏柜、告别厅等设施开展殡仪服务)和公墓。 |
《殡葬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开展业务10次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3602 | 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的; 开展业务11次以上,50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3603 | 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超过五十万元的; 开展业务超过50次的; 未按要求恢复原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3701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具体主要有: 1.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 2.安葬多人骨灰的墓 穴,占地面积超过3平方米。 占地面积以实际面积、协议面积中较大者为准。 |
《殡葬管理条例》 |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超面积墓穴未投入使用的;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下的; 超面积墓穴不超过3个的; 墓穴占地面积超标低于一倍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3702 | 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 超面积墓穴4个以上的,10个以下的; 墓穴占地面积超标一倍以上低于两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3703 | 未按要求改正的; 超面积墓穴已安葬未限期自行改正的; 违法所得超过一百万元的; 超面积墓穴超过10个的; 墓穴占地面积超标两倍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3801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制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遗体火化设备、遗体运送设备、遗体冷藏设备等)的; 2、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遗体火化设备、遗体运送设备、遗体冷藏设备等)的。 |
《殡葬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未销售的; 销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 |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3802 | 制造、销售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三百万元以下。 | 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3803 | 不按要求停止制造、销售的; 销售金额超过三百万元的。 |
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3804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制造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纸人、纸马、冥币等)的; 2.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纸人、纸马、冥币等)的。 |
《殡葬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尚未销售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3805 | 销售金额在2000元以下。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3806 | 不按要求停止制造、销售的; 销售金额超过2000元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3901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 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
涉及人数5人以下。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3902 | 涉及人数超过5人,20人以下。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903 | 涉及人数超过20人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04 |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服务协议未载明以下事项的:(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服务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
服务协议未规范载明事项1项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3905 | 服务协议未未规范载明事项2项的; 协议签订明显免除或者减轻养老机构责任的 。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906 | 服务协议未规范载明事项3项以上的; 服务协议内容存在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 服务协议的原则和精神与民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相违背的; 服务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07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标准方面: 未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 2.规定方面: (1)服务未完全满足老年人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的; (2)未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的; (3)未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 (4)未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5)提供的饮食不符合卫生要求、营养平衡或民族风俗习惯; (6)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或未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7)未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未组织定期体检或未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8)设立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未及时通知 代理人并送医院救治; (10)发现老年人未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病患者时,未按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1)未根据老人需要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籍服务; (12)未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3)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未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存在2项以下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的行为; 存在2项以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3908 | 存在3项至4项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的行为; 存在3项至4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909 | 存在5项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的行为; 存在5项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10 |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公众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 2.养老护理人员未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5人以下的;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3911 |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912 |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超过10人的; 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13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隐瞒有关情况; 2.提供虚假材料; 3.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经责令立即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3914 | 改正后不完全符合要求的;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915 |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拒不改正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16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经责令立即改正,且未影响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使用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3917 |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未在责令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影响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使用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918 |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严重影响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使用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19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3920 | 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921 | 未按要求改正的; 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22 |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服务的; 2.养老机构擅自终止服务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第七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未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3923 | 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924 | 严重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25 |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具体主要有: 1.未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未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2.未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或未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3.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4.未公示各类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 5.未按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的; 6.未实行24小时值班,未做好服务对象安全保障工作; 7.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未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未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或未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8.未制定应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9.突发事件发生后,未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未根据突发事件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未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10.未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未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11.未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12.未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第八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存在2项以下违法行为的; 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3926 | 存在3项至4项违法行为的; 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927 | 存在5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未按要求改正的; 造成较重不良后果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001 |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的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委托期限3个月内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4002 | 委托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内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03 | 委托期限6个月以上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04 | 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彩票代销者转借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2。彩票代销者出租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3。彩票代销者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彩票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初次转借、出租的,且转借、出租时间累计6个月内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4005 | 转借、出租2次以上的; 转借、出租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06 | 转借、出租时间累计12个月以上的; 彩票代销者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07 |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仅在口头上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4008 | 在自己销售场所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书面宣传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09 | 在自己销售场所外或网络上进行虚假性、误导性书面宣传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10 | 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仅在自己销售场所内以口头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4011 | 在自己销售场所内以书面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12 | 在自己销售场所外或网络上以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13 |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不知购买者未成年的,而向其销售彩票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4014 | 明知购买者未成年的,而向其销售彩票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15 | 诱导未成年人购买彩票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16 |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 | 《彩票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累计低于5000元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4017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低于10000元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018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金额累计10000元以上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101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低于5万元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4102 |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4103 |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0万元以上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3倍的罚款。 | |||
4201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对其主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负有责任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4202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六十四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 责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4203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4204 | 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 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4205 |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4206 | 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
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4207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4208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4209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4210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4211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财政、税务部门建议吊销的。 | 吊销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