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标题: 沂源县民政局2024年度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5006/2024-543707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07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民政局

沂源县民政局2024年度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4-07
  • 字号:
  • |
  • 打印
沂源县民政局2024年度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主体 检查主依据
1 殡葬服务单位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是否存在未在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用地面积及修建超标准墓位等问题。 全县殡葬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覆盖,每年一次 6-11月 沂源县民政局 《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2 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从事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是否存在提供殡葬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时存在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全县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覆盖,每年一次 6-11月 沂源县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3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养老机构是否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开展运营。 全县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20%比例抽取,每年一次 6-11月 沂源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4 社会组织监督检查 全县县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检查 2022年度年报情况、换届选举情况、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重大活动报告情况及业务活动情况等内容。 全县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按5%比例抽取,每年一次 6-11月 沂源县民政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2.《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
5.《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6.《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7.《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第十四条
8.《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