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各镇(街道)民政

为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完善我临时救助工作,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救助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二、规范临时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导致持续支出的,可以同时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2.特困供养对象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合规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后,仍有不足、无力支付的,可通过临时救助解决。

3.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5-6(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6-7(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7-8(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8-9(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1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9-10(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10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4.非在保对象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5-6(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6-7(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7-8(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8-9(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9-10(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1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10-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12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5.因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因子女自付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经教育资助政策落实后,自付金额5000-1(含)万元的,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救助,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自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

三、规范临时救助认定流程

1.救助临时救助申请程序。临时救助申请人,要提交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及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等相关材料。其中诚信承诺书,对于家庭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若发现违规骗保问题,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将有权对临时救助金进行追缴,并依法纳入国家征信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容错纠错机制。

2.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前要根据申请人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四、提高临时救助认定时效

1.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限时救助的工作原则。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事由发生时间与救助申请时间应当在12月以内,超出12个月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2.临时救助实行 应救尽救、随申请随救助的工作原则。要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要加快建立政策精准宣传、政策主动找人工作机制,通过与医保部门建立医疗支出数据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因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群众,将政策精准宣传到人,让政策主动找到人。要不断拓展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手段,推广爱山东APP等手段等小程序,方便困难群众及时申请救助,镇(街道)民政部门高效受理救助,形成方便申请、限时受理的救助工作闭环,做到随时申请、及时救助、应救尽救,不断提高临时救助实效性,杜绝集中救助问题出现。

3.临时救助坚持 方便群众、主动发现的工作原则。镇(街道)要依托为民服务中心,将临时救助纳入社会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定期走访,及时核实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的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突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畅通求助和报告渠道,健全完善主动发现工作机制,对各类急难对象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帮助有困难的群众及时申请救助。

 

 

                                          沂源县民政局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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