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各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长者食堂”建设不断提高养老助餐服务水平的意见》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民政局             沂源县财政局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2021年61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长者食堂”建设

不断提高养老助餐服务水平的意见

 

为积极适应人口老龄化,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就餐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长者食堂”建设不断提高养老助餐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长者食堂”建设不断提高养老助餐服务水平的意见》(淄民〔202123号)的要求,以城乡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围绕“15分钟生活圈”规划布局,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坚持政府主导,落实镇(街道)主体责任,鼓励依托现有城乡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长者食堂,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市场化的长者助餐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

二、工作要求

(一)功能定位

长者食堂是公益性服务项目,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样、优质的餐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二)选址要求

科学统筹老年人就餐意愿,掌握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及助餐需求状况。城市依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合理布局长者食堂。农村依托农村幸福院进行配建,提供助餐服务。

建设模式

1、“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由运营方独自承担运营。

2、“农村幸福院+长者食堂。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特色的“农村幸福院+长者食堂”经营方式,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乡村振兴等紧密结合,村集体负责建设和管理运营,实施“村建营”运营模式;由村集体提供场所,委托养老机构或专业组织负责建设和管理运营,实施“村建民营”运营模式,提高管理运营水平。

长者食堂须具备厨房和就餐场所,容纳不少于20人同时就餐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服务。

(四)备案要求

对符合建设运营标准规范(见附件1)的,经所在镇(街道)同意,向民政申请,经评估通过,备案为:“沂源县长者食堂”。各长者食堂要悬挂县内统一的长者助餐标识,网点名称分别为:×××(社区/村)长者食堂等。县民政局要及时将各助餐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五)运营要求

1.各长者食堂应当上墙公示其许可证件、开放时间、服务范围、餐品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从业人员健康证及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等信息,长者食堂运营机构应当保障老年人用餐安全。

2.各长者食堂应根据助餐服务对象用餐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提供适合老年人营养需求的配餐,做到荤素搭配、营养均衡。每周要制定食谱,食谱要提前向老年人公开。

3.加强长者食堂信息化管理。县民政局要完善提升就餐管理手段,各长者食堂应使用助餐服务系统,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强化供需对接,鼓励供餐单位开展手机、电话及网络等订餐方式。

4.建立长者助餐满意度问卷调查机制。从用餐环境满意度、菜品荤素搭配满意度、菜品口味满意度、服务人员态度满意度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根据测评进一步丰富菜单菜品,提供符合老人需要的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提高长者助餐工作的群众满意度。

三、扶持政策

(一)助餐补贴。对60周岁以上的沂源户籍老年人午餐进行补贴,对60—79周岁的老年人,市财政每餐补贴1元、县财政补贴1元;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市财政每餐补贴2元、县财政补贴1元。以运营方直接减除老年人餐费的形式进行补贴,由长者食堂运营方先行垫付,以季度为单位向镇(街道)申报拨付。

(二)运营补贴。对运营满一年、经评估合格的长者食堂,年度午餐就餐老人达到4000人次的,年度补助2万元;达到7000人次的,年度补助3万元;达到10000人次及以上的,年度补助4万元。

(三)按照《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号)要求,长者食堂经县民政局认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其经营所需的水、电、暖、燃气执行居民价格。

(四)鼓励设立爱心助老服务项目,通过定向捐赠的方式探索推进长者助餐服务。

四、服务质量评估

县民政于每年的10月份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对运营满一年的长者助餐运营机构服务质量开展评估,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负责。评估内容包括长者食堂运营机构的项目建设、人员配备、规范运营、运营成效、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方面评估结果于11月初向社会公布,与运营补贴挂钩。运营补贴于投入运营满一年、评估合格后发放,当年未通过年度评估的不予发放补贴。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备案信息及统一标识,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者食堂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密切跟踪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工作落实落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要依法追缴各类补助款,并依法追究律责任。民政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统筹指导长者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市场监管要依法行政,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同时加大长者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频次,确保社区村居老年人吃上“放心餐”。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负责区域统筹、选址和规划建设,加强日常业务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动员。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区村居建设的主动性,鼓励爱心企业积极参与,营造“长者食堂”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各镇(街道)要主动向社区村居居民推广介绍,吸引老年人的参与,满足老年人需求,使老年人生活更有尊严、更加幸福、更有品质。

本意见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3年1231日。

 

附件:1.沂源县长者食堂服务管理规范

   2.沂源县长者食堂备案申请表

   3.沂源县长者食堂运营补贴申请表


附件1

 

沂源县长者食堂服务管理规范

 

(一)具有合法的专业资质

1.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

2.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资质。

(二)建筑与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1.厨房面积与餐厅面积相适应,功能分区(食品清洗区域、食品切配区域、食品烹饪区域、成品供应区域等)布局合理。

2.厨房应配备厨具、清洗水池、冷藏(冻)设施、专用消毒设备、灭蝇防鼠设施等。

3.餐厅有配套的供老年人及特殊人群使用的桌椅、用具等。

4.无障碍设施连续可用,有无障碍慢坡通道、楼梯扶手设备等。

5.有规范的标志标识,包括县民政局统一制作的长者食堂标识和公共信息图形标识,如安全警示标识、服务导向标识等

(三)日常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1.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做好食品留样,有健全的老年餐供餐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记录制度、奖惩制度。

2.长者餐饮服务基本标准。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饮食习惯,餐食原则上按照荤素搭配、汤饭搭配等方式制作,做到营养丰富、合理和均衡。就餐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每次就餐后应进行清洁。

3.实行公示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开放时间、服务范围、餐品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员工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等须上墙公示。

4.服务人员日常管理及服务接待有详细记录。

 


附件2

沂源县长者食堂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长者食堂名称

 

地址

 

法定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施类别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

£农村幸福院长者食堂

 

运营资质

£法人登记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

£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正式运营时间

 

从业人员总数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镇(街道)申报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沂源县长者食堂运营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长者食堂名称

 

地址

 

法定负责人

 

联系电话

 

就餐场地面积

 

申请补贴款

补贴类型:            (助餐补贴、运营补贴)

申请补贴金额:           

助餐补贴

60周岁以上助餐补贴人数(    )人次,申请补贴经费(   )元

60—79周岁助餐补贴人数(    )人次,申请补贴经费(   )元

80周岁以上助餐补贴人数(    )人次,申请补贴经费(   )元

运营补贴

年度累计就餐人数(    )人次,申请补贴经费(    )元

本机构保证以上所附数据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沂源县长者食堂服务管理规范》。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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