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民政局工作部门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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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5006/2023-519592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1-0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民政局 |
1.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沂源县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4.执行中央和省、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5.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及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
6.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7.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配合相关部门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11.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12.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3.管理国家和省、市、县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14.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5.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