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标题: 养老机构备案指南(2024年)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5006/2024-53573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6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备案指南(2024年)

发布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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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

二、设定依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

三、办理条件

1.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区县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区县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2.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办理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沂源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办理地址:沂源县胜利路16号县民政局三楼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3-2343301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七、办理流程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附件2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要求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3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