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标题: 山东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5006/2025-549855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2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民政局

山东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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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4.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民[2024]31号)

二、具体政策

建设补助类

(一)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有条件的区县,自2024年1月1日起,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利用自有、租赁房产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或改造提升的,重点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扩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不少于10年;以租赁房屋改建、改造提升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不少于5年。

(2)机构建设或认知障碍专区设置符合《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要求,设置1个及以上照料单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6)已享受其他建设、改造提升(转型升级)类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

3. 申报材料

(1)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新建、扩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改建、改造提升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5)第三方出具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及床位认定报告。

4.补助标准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重点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有条件的区县按照核定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专区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利用租赁房产改建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专区,按照每张床位30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利用现有床位改造提升设置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利用自有、租赁房产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扩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不少于10年;以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不少于5年。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 (DB37/T3587-202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之一。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6)投资建设方与金融机构签定贷款合同、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且目前仍有贷款余额。

(7)已享受其他建设、改造提升(转型升级)类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贷款贴息。

3.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新建、扩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护理型床位认定报告。

(6)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贷款付息凭证、必要的文字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按项目贷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开办一次性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21年1月起,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 会组织、个人,通过利用自有、租赁房产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开办的具备日间照料、长期托养、居家上门、配餐送餐、对下指导、技能培训、辅具租赁、医养结合等服务功能,并由专业服务 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由镇(街道)、村集体(社区居委会)运营的,不在此补助范围。

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补助条件

(1)符合《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行规范》(DB  37/T  4372-2021) 或《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规范》(DB  37/T  4398-2021) 要求。

(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为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由专业服务组织托管运营,协议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或由专业服务组织直接建设运营。

(4)专业服务组织在托管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需发挥辐射作用,连锁化运营该镇(街道)10家以上或 70%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5)专业服务组织需拥有至少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

(6)服务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90%。

(7)已享受其他建设、改造提升(转型升级)类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开办一次性补助。

3.申报材料

(1)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开办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新建、扩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改建、改造提升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托管运营合同(不少于3年)。

(4)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5)设施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含老年人满意度测评报告)。

4.补助标准

对建设床位数在10-19张、20-29张、30张及以上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各镇、街道只补贴一处。

运营补助类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 经评估达到一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4)按照省文件要求,经区县民政、发改部门联合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

(5)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6)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7)获得上一次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时间已达到1年。

3. 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 42195-2022)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补助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中度失能每人每月200元、重度及完全失能每人每月24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一至五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1倍、1.1倍、1.2倍、1.3倍、1.4倍差异化补助。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 (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一级(一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运营方须具有完备的服务记录,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 以上。

3. 申报材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申请表。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一至三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按照每处每年1.5、2.0、2.5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运营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一至三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每处每年0.7、1.0、1.3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运营补助。

(三)老年助餐服务运营补助项目

1.基本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并投入运营、配置信息化管理设备并对老年人就餐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年度午餐就餐老年人不少于4000人次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设施相关信息要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

各区县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补助标准及方式

2024年起,对符合项目范围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市级按照每处每年0.3万元的标准,从省、市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各区县综合考虑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结合省、市和本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实施差异化补助,具体补助条件、标准和方案由各区县制定。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运营补助不重复享受。

(四)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

区县每年综合考虑运营家庭养老床位数量、服务次数等因素,择优确定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2.补助条件

(1)认真落实《山东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服务机构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 (DB37/T  4581-2023)、签约服务时间达到1年及以上。

(3)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90%以上。

3.申报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申请表。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之日服务对象花名册,包含服务内容及标准、目前服务总时长及次数、签约服务期限等。

(4)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报告。

4.补助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各区县在辖区择优确定最多1家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资金补助,每家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县制定。

人才队伍建设类

(一)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 (含技工院校)。

2.补助条件

(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3.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招生文件复印件。

(3)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 (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4.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省属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补助资金,由相关院校按省民政厅要求提出申请。

(二)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服务机构(须具备集中收住老年人功能)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补助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5)相关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 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4.补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 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3.5万元、2.5万元、1.8万元的 一次性入职补助。前期已享受入职一次性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入职补助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第一、二、三年分别按照补助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补助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已申领2022、2023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尚未按年度发放完毕的,按原进度继续申领。

(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

2024年1月1日以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 (须具备集中收住老年人功能)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 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 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 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的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4)相关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 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4.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000元、5500元、7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补助、符合更高一级补助条件的,可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补助只能申请一 次。

(四)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市级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开展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市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各区县应在本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培训资金,用于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老年福利补助项目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

1.补助对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域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范围。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补助对象范围如需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2.补助标准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补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城乡低保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城乡低保“两便”不能自理人员护理用品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且补助额度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城乡低保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城乡低保“两便”不能自理人员护理用品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3.补助方式

具体按照淄民〔2024〕22号文件执行。

该项目优先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不足部分可从省、市级养老服务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

养老服务规划支持政策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