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标题: 关于《“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5006/2023-535196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08 15:08:21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民政局

关于《“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3-05-08 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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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以下简称民生综合体)管理,促进全县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者食堂”建设不断提高养老助餐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淄民【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管理暂行办法》。按有关程序,“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限202358日至2023515日。

敬请各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至邮箱yymzjswk@zb.shandong.cn或拨打(0533)2343301电话联系。届时我们将根据意见和建议,对《“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公示内容如下:

 

 

 

 

 

 

 

“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沂源红”幸福家园民生综合体(以下简称民生综合体)管理,促进全县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源县范围内的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

第三条  民生综合体,是指由村级或者企业出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购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助餐服务点,是指对不具备建设民生综合体条件,利用村级闲置场所进行改造,依托民生综合体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就餐服务的助餐服务设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民政局负责全县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备案管理、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依托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统一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内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建设、日常运营的管理监督以及就餐运营补贴发放工作,配足配齐人岗相适的公益岗,配合运营机构开展多元经营,降低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运营成本。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负责本辖区助餐补贴服务对象认定工作。落实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陪餐制度,收集老年人意见或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运营机构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  县卫健局负责做好中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点)运营管理、医疗服务宣传和就餐时间的医疗钟点服务工作,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助餐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助餐补贴。做好对上资金争取工作,确保相关资金优先用于民生综合体运营。

    第九条 县委宣传部指导镇(街道)、县直部门开展好民生综合体新时代“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县直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民生综合体服务工作。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选址应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并尽量选择在人口居住集中,供电、供水、通讯、交通等条件较好的地方建设。

第十二条  民生综合体应设置长者食堂(助餐服务点)、公共浴室、中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点)、便民超市,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助餐服务点应配备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餐食保温、配送、用餐设备,就餐场地干净整洁,交通条件便利。

第四章  运营规范

第十四条  村级建设的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运营机构;县国投集团承建的民生综合体,由县国投集团统一运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与运营机构签订三方运营合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明确助餐、助浴、助医、助购服务方式,明确收费标准、服务时间、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退出程序、违规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民政局备案。通过审核备案的运营机构方可获得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遵守操作规范、职业道德,保证食品药品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覆盖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机制,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营进行整改,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按要求统一悬挂标牌标识,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老年人优惠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要尊重老年人的饮食习惯,提供营养配餐,做到荤素搭配合理,应当保障老年人用餐安全,鼓励购买公众责任险和意外险。

  第二十条  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提供餐食配送服务。应配备膳食留样冰箱,做好食品留样。鼓励在烹饪、分装、餐具和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因变更或者注销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三十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服务补贴

第二十二条   服务补贴分老年人助餐补贴、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运营补贴、农村幸福院运营补贴3种。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助餐补贴对象为沂源县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在民生综合体或助餐服务点就餐的老年人。对60-79周岁老年人,每餐补贴2元;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餐补贴3元。

 助餐补贴以直接减除老年人餐费的形式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运营机构先行垫付。

 助餐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级根据村情,制定老年人就餐优惠政策,不提倡老年人就餐全部免费。

第二十四条  民生综合体、助餐服务点运营补贴对象为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民生综合体年度内就餐老年人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年度补助4万元;达不到10000人次的,年度补助3万元。助餐服务点度内就餐老年人达到6000人次以上的,年度补助6000元;达不到6000人次的,年度补助5000元。

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村级负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根据村级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确定运营补贴数额,以群众满意度90%为基础,满意度每降低2%,扣除运营补贴1000元,最高扣除1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农村幸福院补贴对象为民生综合体运营机构,将民生综合体纳入农村幸福院备案管理。根据农村幸福院等级评估情况,按照省、市补助标准给予奖补。

农村幸福院补贴为省市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按年度统一拨付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 运营机构每季度的第一月份10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季度老年人就餐情况并提出助餐补贴申请;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运营满一年后,由运营机构向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年度老年人就餐情况并提出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运营补贴、农村幸福院运营补贴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记录数据,对运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标准的,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项。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运营补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与运营机构结算不到位的,由县财政局从镇、街道资金转移支付中扣除,直接与运营机构结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县民政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加强对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餐食加工、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常态化安全监管,建立民生综合体运营机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膳食安全质量的抽验检查,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利用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助餐服务进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人脸识别核对,对助餐对象进行身份核验,对民生综合体和助餐服务点助餐数据进行台账记录,作为助餐和运营补贴依据。

  三十  运营机构在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购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消防管理、消费者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单位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对已拨付的补贴予以追回。

  (一)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二)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

(三)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3个月达不到规定就餐人数的

    (四)存在辱骂、歧视和虐待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达不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要求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

  (六)在申请补贴、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