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民政局
标题: 临时救助业务政策梳理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5006/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9-25 发布机构: 沂源县民政局

临时救助业务政策梳理

发布日期: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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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

3、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5〕19号)

4、《沂源县临时救助办法》(源政发〔2016〕9号)

5、沂源县民政局 沂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源民〔2018〕125号)

6、沂源县民政局 沂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源民〔2019〕31号)

二、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三、 申请条件

(一) 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可参照《沂源县困难群众贫困指数模型》(附后)确定救助标准。

四、 办理流程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时效性,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服务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委托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户次。各镇(街道)将实施救助情况完善完备审核审批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于困难程度较重、累计救助金额在3000元/户次以上的,由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救助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二)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符合临时救助对象,可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下列具体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原件1份,纸质);

2、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纸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纸质);

4、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调查表(原件1份,纸质);

5、因病的需提供住院病例(或诊断证明)、花费单据原件(或经医保处盖章确认的结算单据)(原件或盖章复印件1份,纸质);因教育的需提供在校证明和缴费证明(原件1份,纸质);

6、镇(办)、村(居)公示材料(原件各1份,纸质);

7、授权书(原件1份,纸质);

8、本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

五、救助标准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可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水平达到次均2400元。

(一)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根据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对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同一事件导致的临时困难,原则上不重复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