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
标题: 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 主体惠企利民政策汇编
索引号: 113703235936158275/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20 发布机构: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

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 主体惠企利民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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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

主体惠企利民政策汇编

 

 

 

 

 

 

 

 

 

 

 

 

 

沂源县惠企利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

 

 

 

         

 

1.山东省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

  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1

2.税务政策…………………………………………………3

3.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6

4.工业和信息化政策………………………………………13

5.金融政策…………………………………………………15

6.人才政策…………………………………………………17

7.服务业政策………………………………………………22

8.商务政策…………………………………………………23

9.文化旅游政策……………………………………………25

 

 

 

 

 

 

 

 

 

 

 

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

惠企利民政策汇编

 

一、山东省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

(一)加大免税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

(二)延长房租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

(三)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2020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制定摆摊经营区域、时段的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在严格履行疫情防控、环境卫生责任,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不搭建临街违章建筑,维护好交通要道、消防通道、绿化地带正常状态的前提下,允许临时占道摊点摊区经营、允许临街店铺临时越门经营、允许流动商贩贩卖经营。市场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对摊主商家户外经营产生的问题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对依法从事的摆摊经营,豁免办理营业执照,政府相关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实施以工代训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六)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对保持现有抵押担保状态不变、承诺就业基本稳定的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其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贷款允许延期,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金融机构要应延尽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督促引导,并按规定对地方法人银行延期贷款给予激励。力争2020年全年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300亿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贷款本金40%的无息再贷款支持,并按照国家政策标准给予奖励。

(七)扩大动产抵押登记范围。拓宽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抵押物登记范围,对办理抵押的动产,做到应登尽登、应抵尽抵。对线上办理且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对线下办理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办理。

(八)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向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当地财政视成效给予奖补。为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免除开办企业的一次性政府收费。

(九)扩大“一业一证”改革。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线上线下并行办理,实现“一证准营”。将企业开办环节由5个压缩为2个、办结时间由3个工作日压减为1个工作日,实行印章刻制、发票及税控设备领取、证章寄递“三免费”。

(十)发展线上销售。鼓励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外贸出口平台、电商平台进行经营和销售,当地财政给予费用支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小微电商企业指导培训,所需费用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资金中列支。

二、税务政策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四)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 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五)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七)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九)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十)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十一)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 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十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四)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十六)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十七)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 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三、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五)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2.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可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人2674元。

(六)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本科、硕士学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于2017年12月13日以后首次在淄博市企业全职工作的,签订三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万元、3万元。

(七)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本科、硕士学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于2017年12月13日以后首次在淄博市企业全职工作的,签订三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起三年内分别发放每年0.6万元、1万元租房补贴。

(八)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招用人员类别不同,3年内按每户9000元/年或7800元/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部分税额。企业按照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减免。

(九)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十)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淄博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十一)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十二)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通过银行代发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2000元。

(十三)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领取营业执照(2016年12月26日以后在我县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1年以上,经营者个人缴纳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或在创办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保,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十四)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交纳房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类实体注册时间须在2015年9月7日之后),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保、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补贴标准为小微企业每年每户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2500元,期限为2年。

(十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沂源辖区内注册营业执照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单次最高申请额度为15万元,期限2年,全额贴息。

(十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在沂源辖区内注册营业执照且经认定后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企业创业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十七)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2017年12月13日后在沂源辖区内注册营业执照且经营半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贷款,最长2年,第一次给予全额贴息,第二次给予50%贴息。

(十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服务。我县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800元/人、初级(五级)1000元/人、中级(四级)1500 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创业培训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九)降低社保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向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提前预付医药货款,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有序划转国有股权的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十)加大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加快全程网办,确保符合条件企业的稳岗返还资金及时足额返还到位。

(二十一)减轻残保金、住房公积金负担。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残保金。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十二)多渠道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全面摸清贫困劳动力基本情况、务工和生产需求,抓住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时机,做好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精准对接,帮助贫困劳动力有序返岗和外出务工。利用光伏扶贫电站等扶贫项目收益,积极开发村内公益岗位、扶贫专岗等,妥善安置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

(二十三)加快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推动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车间尽早开工复工,小微扶贫项目可以按规定程序实行“一事一议”,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增加农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发挥好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生产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富民生产贷,以及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有关的扶贫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最长延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二十四)实施创业引领计划。认定培育一批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五链统筹”、深度融合。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四、工业和信息化政策

(一)保障复工复产企业员工返岗。对省内市外等就近返岗人员,鼓励采用自驾、拼车或企业包车等方式返回,企业包车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市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安置外地返岗职工隔离所支付的酒店、公寓等租赁费用,由省财政、市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30%、20%、20%、30%,由省、市、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落实,具体办法按省细则执行。

(二)加大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开展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建立“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企业金字塔式成长梯队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培育梯队。列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名单的,市、县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不超过20%的配套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市、县按1∶1比例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推动企业两化融合。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县级财政奖励20万元;对企业购买云服务商(须在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的服务给予一定补贴;对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省“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程的,在落实省级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市、县再给予配套支持,其中县级10%配套支持;择优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智慧工厂和智能车间等项目建设。

(四)加快企业创新绿色发展。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优秀工业设计项目、“1+1伙伴计划”项目、工业设计大赛、论坛等给予扶持。对新列入国家工信部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市级分别按照绿色工100万/家、绿色设计产品50万/个给予资金扶持;县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加快军民结合企业发展。2019年以来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军民结合企业参与编制国家军用标准的,给予每项标准的编制单位30万元奖励;对于军民结合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按合同金额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军民结合重大项目建设,每年筛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好的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对重点项目中,实施以关键技术和重大产业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积极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园。

五、金融政策

(一)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二)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三)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

(四)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五)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六)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八)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创新完善金融支持方式,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专项贷款额度,加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力度。调整完善企业还款付息安排,适当减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0.5个百分点。

六、人才政策

(一)“一事一议”引才计划。对我市新引进的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创业人才团队,市财政给予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对符合我市重大发展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项目支持。

(二)顶尖人才突破计划。对新培育和全职新引进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具有世界级水平,带领核心团队在我市产业化的顶尖创新人才,经认定,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支持,其中,给予个人500 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用人单位500万元人才项目专项扶持。以上资金按照20%、30%、50%的比例,三年内逐年发放。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经认定,每年按照劳动报酬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最高200万元,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三)高端人才引领计划。对自主申报入选和全职引进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40%为人才津贴,60%为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对柔性引进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泰山系列人才,经认定,每年按照劳动报酬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四)产业人才精育计划。精准选才,实施新一轮“淄博英才计划”,按照重点产业类别,每年遴选支持40名左右高层次产业人才。精准引才,市各产业发展中心设立引才活动专项资金,分产业、分领域每年分别组织2—3场专题招才引智活动,按需对接引进人才。

(五)硕博人才储备计划。连续三年组织实施百名博士研究生、千名硕士研究生来淄创新创业行动。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对市属事业单位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按照以上标准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比例承担;对区县属事业单位新培养和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各区县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支持。整合原有租房补贴、生活补贴政策,对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新培养引进毕业五年内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六)青年人才培育计划。每年新增“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类名额,专门用于对40周岁以下、全职在我市工作的青年人才支持。加大与名院、名校合作力度,实施青年名医、名师培育引进工程,每年各评选5名在省内外医疗、教学、科研等领域有较大影响或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40周岁以下全职在我市工作的青年人才,市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连续支持5年。

(七)杰出精英创业计划。对从市外到我市创业的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八)“双十”创业倍增计划。“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业类工程评选中,推行以赛代评的模式,打造“齐心共创·赢在鲁中”创业大赛品牌。每年评选10个创业企业类人才(团队)、10个创业项目类人才(团队),对创业企业类按“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类全职人才进行支持;对创业项目类进行跟踪培养,项目1年内在我市落地的,择优纳入“淄博英才计划”支持。

(九)国际化人才汇智计划。每年评选5个以上外国高端专家,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加大对引智项目的扶持力度,每年评选10个以上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示范推广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外籍人才在淄创新创业,外籍人才申报市级创新创业项目,可享受国内人才同等政策待遇。

(十)开通重点品牌活动引才“直通车”。打造高端人才淄博行、“淄博—名校人才直通车”等系列品牌活动。对纳入品牌活动对接的“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直接入选“淄博英才计划”。

(十一)激发重点企业引才活力。每年筛选确定5—10个引才重点支持企业,分别给予1个“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类配额,2年内有效,不占用年度申报指标,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考察认定直接确定为“淄博英才计划”人选。申报泰山系列等省以上人才工程,进入最终评审环节的人选,申报市级人才工程时不占申报单位名额,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十二)全力引进大院大所大校大企。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淄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淄博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引进以上大院大所大校大企的区县和市直部门,分别视同完成20亿元、10亿元招商引资任务。

(十三)对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省级备案的“农科驿站”进行绩效评估,择优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对企事业单位新建院士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建站支持提高到30万元,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最高支持100万元。发挥好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对运行管理完善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按其服务效能,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十四)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扶持。依托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大力建设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利用3年时间,初步建成示范性众创空间50家。每年选择3—5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分别给予每处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

(十五)借力市外平台资源。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市内企业转化的,对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支持50万元。

(十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市财政给予最高200 万元奖励。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采购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十七)加大科研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数额给予等额支持。

七、服务业政策

(一)奖励扶持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计划认定15个左右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每个街区管理主体奖励扶持10万元。对淄政发〔2019〕13号文件出台之后新规划建设的夜间经济街区纳入试点的,有街区建设详细规划,通过市推进夜间经济领导小组指定的专家组论证,且街区达到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认定标准的,可在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奖励扶持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规划补贴。

(二)奖励扶持夜间经济龙头示范企业计划认定夜间经济龙头示范企业10个,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扶持。

(三)奖励扶持夜间经济新兴业态示范企业计划认定夜间经济新兴业态示范企业20个,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顺应新零售趋势,创新业态叠加和融合发展模式,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绩效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补贴;鼓励品牌连锁企业在本市开设连锁店,每多开一家店,根据店面规模,追加扶持资金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引进驻场歌手乐队的新兴业态企业,给予一次性额外补贴奖励5万元(补贴奖励20个)。获得额外补贴奖励、具有夜间驻场歌手乐队的企业,可从额外奖励补贴的资金内拿出不低于20%用于奖励驻场歌手和乐队,具体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决定。

(四)补贴奖励夜间经济主题活动主办单位计划认定夜间经济主题活动主办单位6个。在中心城区或者全市范围内,组织全市参与夜间经营的企业开展大型综合持续的 夜间文娱主题活动,有效带动放大我市夜间街区客流量,有效吸引外地游客,分别在全市、全省及全国造成巨大轰动效应和影响力,给予主题活动主办单位分别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补贴。如果企业在中心城区或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大型主题 活动达到每年一个主题、每年一个特色,持续两年(含)以上,于第二年底,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20万和30万元资金补贴奖励。对在推进夜间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自身品牌影响力,组织夜间公益性文化活动,带动激活夜间经济街区文化活力的公共文化机构,年度组织公益性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10万元。对在推进夜间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自身品牌影响 力,组织夜间经营企业建立以联盟性质的协会组织和夜间经济论坛,实现行业自律、自我管理成效显著的机构团体,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20万元。

八、商务政策

(一)促进汽车消费,在县区域内购置1.6以下排量的车辆,每辆车补贴客户3000元。

(二)促二手车流通在县区域内购置二手车并在县内交易,每辆补贴客户600元。

(三)零售、餐饮消费惠民活动县政府出资200万,分四期向市民发放消费券,每期50万元。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县商务局负责参选企业的选定,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活动的宣传、消费券发放和实施。

(四)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房租减免政策,对企业减免商户租金比例在50%-75%之间的,财政补贴减免额的20%;对企业减免商户租金比例在75%以上的,财政补贴减免额的30%。

(五)对新纳统企业当年形成县财政收入的90%的企业进行奖励。

(六)对电子商务园区、平台企业、网上销售产品、示范创建给予支持。

(七)对电子商务园区、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等给予扶持。

(八)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引导资金.对自建追溯系统或第三方平台,实现与市追溯平合对接,数据上传稳定的,根据追溯覆盖范围和系统建设规模,给予一定扶持。已纳入全市追溯体系的节点企业,正常上传数据,实现追溯体系稳定有效运行,且运行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企业或单位,给予扶持。

(九)支持家政行业提质扩容引导资金,对促进家政行业提质扩容,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或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中成效突出或拟列入试点的家政企业给予补助。

(十)鼓励招商引资,鼓励重点利用外资项目、支持聘请境外招商代理。

九、文化旅游政策

2020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20日,对积极招徕县外游客到县内游览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本县旅行社给予补贴。

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年度招徕游客来沂源“一日游”,每次组团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至少游览1个4A级景区和1个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乡村旅游点的,累计满3000人(含3000人),按10元/人进行补贴(免票人员除外),不足3000人不予补贴。

(二)年度招徕游客来沂源“二日游”,每次组团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至少游览1个4A级景区和1个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乡村旅游点,并至少在沂源住宿1夜,累计满3000人(含3000人),按30元/人进行补贴(免票人员除外),不足3000人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