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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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5936158275/2023-542132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0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 |
就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用工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和街道城乡公益岗扩容提质工作专班监管的双重管理原则,各社区、村(居)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城乡公益岗工作专班定期对各社区、村(居)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吃空饷、转包代岗、人岗分离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收回公益性岗位指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社区、村(居)要对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基础档案及台帐,规范管理,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的考核依据。
(四)各新区共同体要在每月3日前把所辖社区、村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街道人社所,说明人员变动情况,作为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依据。
(五)村(居)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必须服从社区、村(居)的安排和管理,遵守村(居)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七)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聘用期内自动离职、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协议的,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村(居)可上报人社所,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同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一)自然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基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
1、提供虚假材料上岗的;
2、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3、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4、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6、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7、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