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鲁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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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21〕15号

 

各责任区、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

《鲁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的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鲁村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的办法

 

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防控工作,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明确监管范围。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在鲁村镇辖区内的砂、石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砂、石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是指在辖区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用地、建设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

第二条 加强工作领导。成立鲁村镇矿产资源监管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责任区、纪委、安环办、村建办、自然资源所、派出所为主要成员单位,负责日常监管、防控工作。

第三条 强化属地管理。各村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监管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村矿产资源监管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落实监管措施。各村必须第一时间向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私挖乱采矿产资源及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对辖区内存在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上报信息,并且对辖区内违法行为24小时内未采取措施及时制止,15天内没有整改到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辖区内全年累计发生1—2起的,扣全年考核总分10分,对村进行通报批评;

(2)辖区内全年累计发生3—4起的,扣全年考核总分30分,对村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负责人年终评先树优资格;

(3)辖区内全年累计发生5起以上(含5起)的,扣全年考核总分50分,取消村评先树优资格。

第五条 规范建设行为。所有基建工程要按照程序召开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并制定方案,经自然资源、林业、村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实地察看、论证,上报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打击违法行为。对未取得用地批复或超过批准用地红线、设计红线范围,开采砂石资源及违法建设的行为,发现一起坚决处理一起,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严肃责任追究。镇、村干部要坚决与盗挖矿产资源及违法建设行为划清界线,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不力或参与、唆使、组织他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从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镇政府及自然资源所、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举报私挖乱采及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情况核实准确的,予以物质奖励。设立专项举报电话:0533-3640016,并在全镇内向群众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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