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科学技术局

 

 

 

 

 

 

 

 

 

 

 

源发[2006]13

 

 

中共沂源县委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县的实施意见

(2006年4月24日)

 

为深入贯彻全国、省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县的重大战略意义

1、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技进步与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把握全局、面向未来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也相继作出了建设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部署。县委、县政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县的战略目标,确定把自主创新作为引领我县未来发展的主导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集中力量把沂源建设成为创新型县。

2、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县是提高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深入实施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初步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自主创新体系。到2005年底,全县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6.06%,培育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具备了建设创新型县的基础条件。但从总体上来看,科技投入不足、创新平台建设滞后、高层次创新人才缺乏、关键技术对外依赖度较高,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平衡以及能源、资源、环境压力大等瓶颈,仍然制约着我县科技创新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县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转型期,未来15年是我县站在新起点、实现新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创新型县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依靠自主创新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意识,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明确建设创新型县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3、建设创新型县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省份及市委、市政府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要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战略,加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全员创新、全方位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名牌、自主知识产权带动战略,全面增强科技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为实现三明显一跨入的发展目标,提高全县核心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4、建设创新型县的主要目标:十一五末,全县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区域特色的自主创新体系,科技综合实力进入市内先进区县行列,全社会R&D(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40%以上,全县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2%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占高新技术产品总数的50以上,万元GDP综合能耗降低20%以上,新培植具有技术特色和产业优势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9-10家、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5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良种覆盖率保持在98%以上,农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率达到98%以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8%以上,为建设创新型县奠定良好基础。

2020年,全社会R&D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县域内发明专利授权量居国内同类县前列,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70%以上,自主创新研发、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孵化三大平台初具规模,自主创新能力、科技综合实力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达到全国同类县先进水平,建成全国先进水平的创新型县。

5、建设创新型县的重点任务:全面实施好国家、省、市《规划纲要》,着力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三个能力;积极构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创新服务三个体系;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研发、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孵化三大平台;优化体制机制、政策法规、人才成长三个环境;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精神,建设高层次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围绕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支柱产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在做大做强医药及医药包装材料、节能材料、高分子材料、食品加工、精密铸造、玻璃纤维等比较优势产业,改造提升化工、选矿、建材、纺织服装、造纸印刷五大行业的基础上,重点在新材料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农业高新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循环经济技术等领域取得突破,努力培育一批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依托的知名品牌,加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6、支持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经费投入,一般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企业集团、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认真落实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税前抵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

7、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将企业科研开发纳入全县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联盟,支持引导企业组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批准的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补助。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支持企业成为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对年内被列入国家863973、科技攻关计划的企业,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科研人员10万元;对列入国家其他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企业,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科研人员2万元;对列入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的企业,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科研人员5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对企业开发的国家级新产品,奖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科研人员10万元;对企业开发的省级新产品,奖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科研人员5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少于3年;企业进行中间试验的设备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9、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企业以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以外来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其他企业废弃物的,利用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0、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费的购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四、实施高新技术带动战略,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

11、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使全县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年增两个百分点以上;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进程,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

12、积极培植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链条长的科技型企业的培植力度,完善科技服务网络,力争在短期内申报认定一批国家级重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对被国家科技部新认定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自主创新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

13、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以自主创新为主线,加快沂源经济开发区和六大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结构优化的优势,以特色园区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为载体,建立完善各类共用技术创新平台,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企业联盟,以重大项目为纽带,推进联合攻关。加强科技开发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孵化器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延伸孵化链条,使之真正成为高新技术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鼓励以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联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整合资源、统一规划、重点支持、共享共用的原则,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发挥现有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作用,整合相关部门、行业科技图书、专利、标准等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和积累的科技数据资源,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搭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和标准检测服务平台。依托现有科技开发中心等孵化器,建设集科技培训、技术产权交易、科技风险投资、科技评估咨询和人才智力交流等于一体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要向全社会开放。对科技馆、博物馆和对公众开放的气象台()、地震站、科普基地,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的营业税。

14、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发展。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如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将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积极推进经营开发类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所得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加以完善,以支持其开展自主创新。

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转制企业中科研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所得税;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两者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在转制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其超过20%的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获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获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2年的企业所得税。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所得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对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镇农技推广站、水利站、林果站、兽医站、种子站、农机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6、积极推进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搭建科技合作平台。精心组织参加中国(淄博)新材料技术论坛等各类科技招商活动,进一步密切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拓宽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渠道。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措施,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联办研究机构,并积极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研发机构来我县落户。

六、鼓励和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17、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积极吸引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扩大和深化科技交流与合作,努力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高创新能力。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限制盲目、重复引进,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七、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导向、金融保险机构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

18、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加大科技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每年财政对科技投入的新增部分,要重点用于建立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高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比例等,其中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2%。每年拨付10%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用于实施科技战略投资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每年设立20万元的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科技发明奖励等,并根据专利申请量的增长逐年增加资助金额。每年设立30万元的科技创新研发、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孵化三大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力争到十一五末,三大平台建设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每年安排10万元的科技进步专项奖励资金,将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提高到5000元、3000元、2000元。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19、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对科技资金截留、挪用和延时划拨。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20、鼓励社会资金捐赠。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可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无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全额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博物馆和对公众开放的气象台()、地震站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对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O%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1、加大金融机构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积极提供贷款,并给予重点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沂源支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行倾斜支持政策。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商业银行对于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22、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促进各类诚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政府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担保代偿评估体系,创造条件,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23、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争取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逐步建立完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24、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建立企业风险投资体系,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加投资能力。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25、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保险服务。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

八、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26、推行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对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承担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县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27、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实行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28、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本县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建立本县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县产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货物认定标准。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县转让技术的产品。

九、实施知识产权和名牌带动,推动产业升级

29、实施知识产权带动战略。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10)》,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把专利申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评审以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的重要条件,提高发明专利比重。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创造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活动,省级以上专利明星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鼓励引导企业标准、地方标准争创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30、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1、建立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制度,鼓励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对本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并在县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给予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实施。

32、大力实施大企业名牌带动。十一五末,争创中国名牌35个、山东名牌15个,争创一批国内、省内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通过名牌带动,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增长方式转变。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水平创新人才

33、加强人才培训。实施科技明星计划,每年从应用技术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科技明星培养专项资金10万元;健全自主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对被评为科技明星的人员,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并拨付科研启动经费;对创新型人才实行带薪培训和学术休假制度。大力发展与改革职业教育,推行校企合作,加快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制度,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产业发展紧缺人才的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个人共担。

34积极引进优秀人才。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源发[200413号)、《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源发[2004]14号)的优惠、奖励等政策,广泛吸引人才。结合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等多种方式,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企业招聘国内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其中内除享受正常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外,视企业经营状况和效益,每月分别给予10002000元、5001000元和200-500元的工资性补贴。妥善解决好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工作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

十一、努力营造鼓励支持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

35、加强领导,夯实责任。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把高新技术发展、知识产权创新、科技投入和创新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提高其分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科技,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体制机制环境和政策人才环境。成立建设创新型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总结、研究建设创新型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6、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大力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国发〔20067号),面向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未成年人和城乡居民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教育和培训。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善于创新的意识,提高学生创造发明和动手实践能力。要重视科普工作,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在全社会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氛围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劳动的良好风尚。

37各乡镇和企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自主创新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把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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