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科学技术局

沂源县科学技术局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

源科字〔2019〕1号

 

为做好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县委深化机构改革协调小组要求,制定如下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县级机构改革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委深化机构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成立沂源县科学技术局机构改革工作小组,由孟凡东同志牵头,吴明、于谋民等同志组成,负责本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确定崔婷婷同志为联络员,联系电话0533-3241139,与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反馈重要问题。

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规则,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明确有关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主要步骤

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由县委先公布领导班子(筹备小组),接着挂牌组建和人员转隶、再制定“三定”等,逐项、逐个时间节点抓好落实。1月15日前完成机构挂牌组建,以新部门名称对外开展工作。2月15日前完成人员转隶工作。3月15日前印发县级涉改部门“三定”规定,3月底前基本完成县级机构改革任务。重点抓好以下环节步骤。

(一)深入开展学习和动员部署

1月16日前,召开沂源县科学技术局机构改革动员会,深入学习县委十五届五次全会、县级机构改革动员大会精神和《关于沂源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做好机构改革实施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以新部门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新部门挂牌后,以沂源县科学技术局名义运转和对外联络工作,以沂源县科学技术局名义收发文件,做好各项工作衔接。以沂源县科学技术局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名义商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确定文件收发、印章启用、原公章废止等事宜。

县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印章启用、原公章废止等事宜。

(三)集中办公和新部门挂牌

部门领导班子公布、挂牌后,按照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办公地点,原则上2周内班子成员和综合科室实现集中办公。

新部门挂牌仪式应简朴、庄重。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举行挂牌仪式时,可邀请1名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并安排宣传报道。县委系统新组建工作机关和单位牌子的悬挂,由县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新部门挂牌后,一切工作以新部门的名义和方式来安排。划转的职责尚未到位之前,仍由原部门继续承担。

(四)完成转隶

根据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关于县级机构改革人员转隶等工作相关问题的意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部门领导班子(筹备小组)与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单位相应成立工作专班,自行衔接需要划入的事项,逐项将相关的职责、机构、编制和人员一并划入,原则上2周内完成划转工作,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干部队伍稳定,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档期。

根据政策要求,县委老干部局牵头明确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归属及服务管理关系。

人员、事项划转双方部门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与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沟通,协商具体事宜。

(五)制定报批部门“三定”规定

根据机构编制职数框架、“三定”规定草案模板及有关要求,研究起草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批。部门起草“三定”规定草案时,要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接、请示。

新组建部门、重新组建部门对外挂牌后,原则上于15日内将新部门“三定”规定草案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沟通。其他部门原则上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三定”规定草案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沟通。3月15日前,县委编办审核完成“三定”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六)调整所属事业单位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与县委编办对接,研究起草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形成“沂源县科学技术局关于所属事业单位调整的建议”,报县委编办审核。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职能弱化、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建议”要明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名称、整合路径、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等,简要写明整合原因等,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一般称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  

(七)做好经费资产和档案交接管理工作

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县财政局《关于机构改革中办公用房调配资产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源财〔2019〕10号)中机构改革资产财务政策的有关要求,尽快做好有关资产、经费等交接工作。

按照县档案局《关于印发县级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处置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源档发〔2019〕1号)有关要求,做好档案管理、交接等工作。

(八)落实部门“三定”规定

部门“三定”规定印发后,细化本部门有关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流程,完成内设机构组建运转和人员调整工作。

(九)清理修订法规规章

对改革涉及的法规规章修订任务进行梳理,提出修订、废止的意见建议,提交县司法局研究,按程序做好立改废等事宜。

三、工作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中办发电〔2018〕11号)和省委办公厅鲁办发电〔2018〕47号通知要求,要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肃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经纪律,严格保密纪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贯彻落实县委实施意见,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严禁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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