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执法权限】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执法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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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4-545163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0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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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 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 层级 |
实施 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3700000205047 |
行政处罚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县 |
负责对非法举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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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3700000205048 |
行政处罚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县 |
负责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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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义务教育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3700000205050 |
行政处罚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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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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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以及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3700000205051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县 |
负责对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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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3700000205052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县 |
负责对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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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3700000205053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县 |
负责对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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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3700000205054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县 |
负责对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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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3700000205055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县 |
负责对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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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3700000205056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县 |
负责对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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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3700000205057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 |
负责对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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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3700000205058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 |
负责对非法举办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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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3700000205059 |
行政处罚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 |
负责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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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幼儿园办园标准,指导监督办园行为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3700000205060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
县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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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幼儿园办学标准,指导监督办园行为 |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3700000205061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县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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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幼儿园德育工作,指导监督办园行为 |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3700000205062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县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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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幼儿园办园标准,指导监督办园行为 |
对单位和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3700000205063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县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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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幼儿园办园标准,指导监督办园行为 |
对单位和个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3700000205064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
县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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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幼儿园办园标准,指导监督办园行为 |
对单位和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3700000205065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县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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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幼儿园办园标准,指导监督办园行为 |
对单位和个人体罚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
3700000205066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
县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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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单位和个人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
3700000205067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县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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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单位和个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3700000205068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
县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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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承担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实施工作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
3700000205069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县 |
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撤销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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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教育和体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3700000205070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县 |
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撤销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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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承担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实施工作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05071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县 |
负责对参加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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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民办学校不依法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3700000205077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县 |
负责对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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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3700000205078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县 |
负责对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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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3700000205079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县 |
负责对所管辖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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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
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处罚 |
3700000205082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
县 |
负责对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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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3700000233001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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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3700000233002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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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
3700000233003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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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3700000233004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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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3700000233005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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