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服务指南】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3-532926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5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服务指南】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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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检查)

 

一、 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检查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4、《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5、《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6、《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7、《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10、《职业教育法》

11、《幼儿园管理条例》

1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三、承办机构和受理条件

承办机构: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受理条件:http://www.zibo.gov.cn/yy/icity/index1

四、办理基本流程

1、制定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2、成立执法检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3、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形成检查结论。

2)发现违法行为的,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的,请求报批,进行证据保存;发现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整改的,形成检查结论。

4、检查结束后,形成执法档案进行归档。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投诉电话:0533-3241141

信函投诉:沂源县胜利路4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办公电话:0533-3241141

办公地址:沂源县胜利路4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幼儿园管理条例》

5、《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6、《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7、《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三、承办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7天内进行初步调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取证。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应向当事人或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告知。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质证权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4、作出处罚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5、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意见,交业务工作部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6、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业务部门应在三日内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罚决定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8、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决定立案后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投诉电话:0533-3241141

信函投诉:沂源县胜利路4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办公电话:0533-3258331

办公地址:沂源县胜利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