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荆山学校小学部教职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2 0 2 5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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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5-553965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2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县荆山学校小学部教职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2 0 2 5 . 7 )
为 进 ⼀ 步 调 动 ⼴ ⼤ 教 职 ⼯ 的 ⼯ 作 积 极 性 , 建 ⽴ 公 平 合 理 、公 开 透 明 、 有 效 激 励 的 内 部 考 核 机 制 , 根 据 各 级 ⽂ 件 要 求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 案 。
⼀、 指 导 思 想
根 据 上 级 ⽂ 件 精 神 和 我 校 实 际 , 建 ⽴ 科 学 规 范 的 分 配 激 励机 制 , 充 分 调 动 教 职 ⼯ 的 ⼯ 作 积 极 性 , 促 进 教 职 ⼯ 扎 实 ⼯ 作 ,
开 拓 进 取 , 积 极 主 动 地 完 成 各 项 ⼯ 作 任 务 , 形 成 学 校 科 学 化 、制 度 化 、 ⼈ ⽂ 化 管 理 机 制 , 实 现 学 校 跨 越 式 发 展 。
⼆ 、 基 本 原 则
1 . 坚 持 按 劳 分 配 、 优 绩 优 酬 、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
2 . 坚 持 以 ⼈ 为 本 、 公 开 透 明 、 规 范 管 理 的 原 则 ;
3 . 坚 持 注 重 业 绩 , 向 教 学 ⼀ 线 倾 斜 、 向 班 主 任 倾 斜 、 向 做出 突 出 成 绩 的 教 职 ⼯ 倾 斜 的 原 则 ;
4 . 坚 持 分 类 管 理 、 总 量 调 控 的 原 则 。
三 、 实 施 范 围
全 校 正 式 在 编 ⼈ 员 。
四 、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考 核 实 ⾏ 分 ⼯ 负 责 制 : 教 务 处 负 责 任 课 教 师 、 教 研 组 ⻓ 考 评 , 德 育 处 负 责 班 主 任 考 评 , 相 关 处 室 提 供 有 关 数 据 协 助 考 评 ;⼯ 会 负 责 教 职 ⼯ 师 德 和 办 公 室 卫 ⽣ 考 评 ; 办 公 室 负 责 考 勤 考 评和 最 后 成 绩 汇 总 。 考 核 主 要 从 德 、 能 、 勤 、 绩 四 个 ⽅ ⾯ 进 ⾏ ,重 点 考 核 ⼯ 作 实 效 。
( ⼀ ) 德 ( 基 础 分 1 0 0 分 )
参 照 《 沂 源 县 荆 ⼭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考 核 ⽅ 案 》 , 成 绩 由⼯ 会 提 供 。
( ⼆ ) 能 ( 基 础 分 3 5 0 分 )
主 要 考 核 教 师 业 务 ⽔ 平 、 教 育 教 学 能 ⼒ 、 个 ⼈ 专 业 发 展 成 效 、 进 修 学 习 培 训 等 情 况 。
( 1 ) 教 学 常 规 ( 9 0 )
1 . 计 划 总 结 ( 1 0 分 )
每 学 期 按 时 上 交 , 教 务 处 审 查 , 要 求 格 式 规 范 , 内 容 详 实 ,项 ⽬ ⻬ 全 , 计 划 总 结 符 合 本 班 学 情 , 按 时 上 交 。 以 上 每 项 不 符
合 扣 1 分 , 未 上 交 者 不 得 分 。
2 . 听 课 记 录 ( 2 0 分 )
采 ⽤ 达 标 制 , 根 据 教 务 处 提 供 的 学 校 及 县 市 等 参 与 听 课 的 名 单 检 查 听 课 记 录 , 记 录 详 细 、 有 评 课 内 容 。 教 师 每 周 ⾄ 少 1节 ( 每 学 期 2 0 节 , 新 上 岗 教 师 在 第 ⼀ 年 内 听 课 每 学 期 ⾄ 少 4 0节 ) , 未 听 或 者 不 实 的 不 计 分 。
3 . 备 课 ( 4 0 分 )
积 极 参 加 集 体 备 课 , 使 ⽤ 学 校 规 定 的 备 课 模 板 , 按 照 县 教研 室 下 发 的 备 课 数 量 为 标 准 , 少 ⼀ 个 扣 5 分 ; 备 课 环 节 完 善 ,内 容 详 实 , 存 在 应 付 、 过 简 现 象 每 次 扣 1 分 ; 每 学 期 ⼿ 写 精 品教 案 1 5 个 , 检 查 要 求 同 集 体 备 课 。
4 . 作 业 布 置 与 批 改 ( 2 0 分 )
作 ⽂ 少 批 ⼀ 次 扣 1 分 , 其 它 作 业 少 批 ⼀ 次 扣 1 分 , 收 交 不⻬ 全 , 批 改 、 讲 评 不 认 真 、 不 及 时 , 扣 2 分 ; 学 案 及 同 步 训 练等 只 布 置 不 检 查 的 扣 3 分 ; 学 ⽣ 有 抄 袭 现 象 , 不 认 真 规 范 , 不及 时 改 正 错 误 扣 1 分 。⾳ 乐 、 体 育 、 地 ⽅ 和 校 本 课 程 等 学 科 , ⽆ 法 ⽤ 作 业 直 观 体 现 的 , 以 平 时 学 校 组 织 的 活 动 情 况 ( 体 育 教 师 以 ⼤ 课 间 带 操 评价 ) , 由 处 室 负 责 ⼈ 组 织 , 学 校 领 导 给 予 综 合 评 价 记 分 。
( 2 ) 教 师 技 能 ( 9 0 分 )
1 . 课 堂 教 学 展 示 ( 3 0 分 )
举 ⾏ 学 校 公 开 课 、 示 范 课 、 组 内 公 开 课 、 家 ⻓ 进 课 堂 等 ⼀次 记 分 别 1 0 分 , 讲 课 ⽐ 赛 ⼀ 等 奖 、 ⼆ 等 奖 分 别 计 1 0 分 、 8 分 。
2 . 素 质 养 成 ( 6 0 分 )
① 读 书 学 习 ( 1 0 分 ) 。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读 书 打 卡 活 动 ,算 分 ⽅ 法 : 本 ⼈ 打 卡 次 数 / 规 定 次 数 * 1 0 。
② 基 本 功 训 练 ( 1 0 分 ) 。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粉 笔 字 训 练活 动 , 算 分 ⽅ 法 : 本 ⼈ 打 卡 次 数 / 规 定 次 数 * 1 0 。
③ 各 类 素 质 ⽐ 赛 ( 3 0 分 ) 。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类 素 质⽐ 赛 , ( 如 : 作 业 设 计 ⽐ 赛 、 基 本 功 ⼤ 赛 、 教 具 ⽐ 赛 等 各 类 ⽐
赛 ) ,⼀、 ⼆ 等 奖 分 别 计 1 0 、 9 分 ; 学 校 举 ⾏ 的 各 类 论 坛 、 读书 交 流 、 征 ⽂ 、 教 育 故 事 、 培 训 ( 担 任 主 讲 ) 等 活 动 ,⼀ 次 计 5
分 。 满 分 3 0 分 。
④ 周 记 ( 1 0 分 )
认 真 撰 写 周 记 , 书 写 认 真 , 内 容 真 实 。 每 少 ⼀ 次 扣 1 分 。
( 3 ) 教 学 管 理 ( 9 0 分 )
1 . 课 堂 常 规 ( 2 5 分 )
教 务 处 定 时 不 定 时 对 教 师 上 课 情 况 进 ⾏ 检 查 , 空 堂 ⼀ 次 扣 2分 , 迟 到 ⼀ 次 扣 1 分 , 课 堂 纪 律 较 乱 每 发 现 ⼀ 次 扣 1 分 。 此 项
⼯ 作 扣 分 不 封 顶 。
2 . 晨 读 午 练 ( 1 0 分 )
教 师 按 照 学 校 安 排 及 时 到 岗 , 认 真 组 织 学 ⽣ 进 ⾏ 晨 读 或 者午 练 , 每 迟 到 、 早 退 、 脱 岗 扣 1 分 。 未 安 排 晨 读 午 练 的 且 在 晨
读 午 练 时 间 安 排 执 勤 的 按 照 以 上 办 法 扣 分 。
3 . 考 试 纪 律 ( 1 5 分 )
学 校 组 织 的 阶 段 性 检 测 迟 到 ⼀ 次 扣 1 分 , 请 假 ⼀ 场 次 扣 2分 , 在 考 场 内 吸 烟 、 交 谈 、 看 书 报 、 玩 ⼿ 机 、 做 试 题 、 随 便 离
开 考 场 等 每 次 扣 1 分 , 试 卷 装 订 出 现 错 误 每 次 扣 1 分 , 不 按 分⼯ 参 与 阅 卷 每 次 扣 1 分 , 阅 卷 出 现 错 批 、 漏 批 、 审 批 不 细 等 扣 1
分 ; 学 ⽣ 参 与 阅 卷 ⼯ 作 每 发 现 ⼀ ⼈ 次 扣 5 分 。
4 . 社 团 考 核 分 ( 2 0 分 )
根 据 教 务 处 对 本 学 期 社 团 考 核 成 绩 , 按 照 最 ⾼ 分 赋 分 2 0 分 ,其 余 按 照 ⾪ 属 度 分 别 赋 分 ( 本 ⼈ 社 团 考 核 分 / 社 团 考 核 最 ⾼ 分
* 2 0 )
5 . 全 员 护 导 ( 2 0 分 )
根 据 学 校 教 务 处 、 德 育 处 、 安 办 对 教 师 的 值 班 、 护 导 等 ⼯作 进 ⾏ 检 查 考 核 , 每 旷 勤 ⼀ 次 扣 2 分 , 每 迟 到 ⼀ 次 扣 1 分 , 责
任 ⼼ ⽋ 缺 出 现 ⼀ 次 扣 0 . 5 分 。
( 4 ) 教 科 研 活 动 ( 4 0 分 )
1 . 教 研 组 常 规 教 研 活 动 ( 3 0 分 ) 。
① 组 内 教 研 活 动 ( 2 0 分 )
积 极 参 加 本 备 课 组 、 教 研 组 和 学 校 开 展 的 集 体 备 课 、 课 程标 准 与 教 材 通 研 、 按 时 参 加 学 科 教 研 活 动 , ⽆ 故 缺 席 者 ⼀ 次 扣 2
分 , 请 假 ⼀ 次 扣 1 分 , 迟 到 早 退 ⼀ 次 扣 1 分 ( 因 公 、 因 病 除 外 ) 。请 假 到 备 课 组 ⻓ , 并 有 书 ⾯ 请 假 条 , 备 课 组 ⻓ 要 认 真 考 勤 考 核 ,
弄 虚 作 假 , 查 实 ⼀ 次 扣 备 课 组 ⻓ 1 分 , 当 事 ⼈ 0 . 5 分 。 备 课 组⻓ 有 事 , 必 须 委 托 本 组 他 ⼈ 安 排 好 本 组 活 动 , 否 则 扣 1 分 。 不
按 时 完 成 教 研 任 务 ⼀ 次 扣 2 分 , 有 关 教 研 材 料 每 缺 ⼀ 次 扣 2 分 ,迟 交 ⼀ 次 扣 1 分 。
②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听 课 活 动 ( 1 0 分 )
⽼ 师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公 开 课 、 组 内 教 研 展 示 课 等 听 评课 活 动 , 每 位 ⽼ 师 参 与 学 校 组 织 听 课 次 数 不 少 于 组 织 总 次 数 的
5 0 % 。 教 务 处 将 严 格 考 勤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类 听 课 活 动 , 并 及 时 公 示 ,期 末 进 ⾏ 汇 总 赋 分 , 每 低 于 规 定 次 数 ⼀ 次 扣 2 分 。
③ 参 加 县 级 及 以 上 听 课 活 动 ( 1 0 分 )
学 校 将 按 照 上 级 要 求 组 织 相 应 学 科 教 师 参 与 县 级 及 以 上 听课 活 动 , 每 次 外 出 听 课 顶 2 次 校 内 听 课 活 动 。 教 师 因 ⾃ ⼰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或 者 请 假 的 , 每 ⼀ 次 扣 3 分 ( 以 教 务 处 通 知 为 准 ) 。
2 . 课 题 研 究 ( 5 分 ) 。 积 极 参 与 课 题 研 究 , 在 全 国 、 省 、 市 、县 、 校 ⽴ 项 主 持 ⼈ 分 别 赋 5 、 4 、 3 、 2 、 1 分 ; 课 题 组 成 员 减 半
赋 分 。
3 . 论 ⽂ ( 5 分 ) 。 在 全 国 、 省 、 市 级 刊 物 独 ⽴ 作 者 分 别 赋 5 、4 、 3 分 ; 第 ⼀ 作 者 分 别 赋 4 、 3 、 2 分 。 其 他 作 者 減 半 赋 分 。 相
应 级 别 报 纸 发 表 者 减 半 计 分 。
7 . ⼯ 作 量 ( 4 0 )
教 师 ⼯ 作 量 为 学 校 开 学 初 安 排 的 个 ⼈ 的 每 周 ⼯ 作 量 、 兼 职⼯ 作 量 、 临 时 ⼯ 作 量 的 总 和 。 公 务 出 差 课 时 量 不 扣 , 请 假 者 需先 调 课 , 若 不 调 课 则 扣 ⼯ 作 量 。 ⼯ 作 量 得 分 = 本 ⼈ 所 有 ⼯ 作 量 之和 / 最 ⾼ ⼯ 作 量 * 4 0 ) 。兼 职 ⼯ 作 量 计 数 办 法 : 正 副 班 主 任 每 周 5 、 3 课 时 ; 中 层 正副 职 和 兼 职 每 周 分 别 赋 6 、 5 、 3 课 时 ; 备 课 组 ⻓ 每 周 1 课 时 ;其 他 需 要 计 ⼊ ⼯ 作 量 的 规 定 ( 须 有 上 级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 。临 时 ⼯ 作 量 计 ⼊ 办 法 : 按 照 ⼯ 作 时 间 来 决 定 ,⼀ 个 ⼩ 时 ⼯作 计 1 课 时 。
( 三 ) 勤 ( 1 0 0 分 )
参 照 《 沂 源 县 荆 ⼭ 学 校 教 师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 , 成 绩 由 办 公室 提 供 。
( 四 ) 绩 ( 4 5 0 分 )
成 绩 计 算 将 分 年 级 、 学 科 、 类 型 等 进 ⾏ 计 算 。
1 . 期 末 考 试 ( 3 0 0 分 )
( A 线 ⽐ 率 * 2 0 % + B 线 ⽐ 率 * 2 5 % + C 线 ⽐ 率 * 1 5 % + 平 均 分 ⽐ 率* 4 0 % ) * 4 0 0 。 ( 注 : A 线 、 B 线 、 C 线 分 别 为 年 级 考 ⽣ 总 数 的 4 0 % 、7 0 % 、 9 5 % 。 )
2 . ⽇ 常 检 测 或 技 能 抽 测 ( 1 5 0 分 )
( A 线 ⽐ 率 * 2 0 % + B 线 ⽐ 率 * 2 5 % + C 线 ⽐ 率 * 1 5 % + 平 均 分 ⽐ 率* 4 0 % ) * 1 5 0 。
⽇ 常 检 测 或 技 能 抽 测 分 为 :笔 试 学 科 : 语 ⽂ 、 数 学 、 英 语 、 品 德 、 科 学 ;抽 测 学 科 : ⾳ 乐 、 体 育 、 美 术 ( ⾳ 体 美 学 科 将 平 时 活动 ⽐赛 分 数 总 和 为 抽 测 成 绩 , 分 年 级 计 分 。 )⽇ 常 检 测 或 技 能 抽 测 计 分 办 法 :个 ⼈ 得 分 / 最 ⾼ 得 分 * 1 5 0
3 . 教 师 兼 职 学 科
教 师 兼 职 多 学 科 的 , 按 照 主 学 科 和 兼 职 学 科 8 : 2 的 ⽐ 例 计算 总 分 。若 因 特 殊 情 况 , 没 有 ⽇ 常 检 测 或 者 技 能 抽 测 成 绩 , 则 期 末考 试 按 4 5 0 分 计 , 计 算 公 式 为 : ( A 线 ⽐ 率 * 2 0 % + B 线 ⽐ 率 * 2 5 % + C线 ⽐ 率 * 1 5 % + 平 均 分 ⽐ 率 * 4 0 % ) * 4 5 0 。备 注 :A . A 线 ( B 线 、 C 线 、 平 均 分 ) ⽐ 率 = 班 级 A 线 ( B 线 、 C 线 、平 均 分 ) 率 / 年 级 A 线 ( B 线 、 C 线 、 平 均 分 ) 率B . 任 同 年 级 同 科 多 班 者 , 按 综 合 平 均 成 绩 折 算 教 学 质 量 得分 ; 新 转 ⼊ 的 学 ⽣ , 当 学 期 不 计 分 , 下 学 期 记 ⼊ 班 内 成 绩 。C.① 智 ⼒ 残 疾 学 ⽣ ( 需 要 提 供 学 ⽣ 残 疾 证 , 证 书 明 确 指 明 为智 ⼒ 残 疾 ) , 不 算 ⼊ 本 班 考 核 成 绩 。② 学 ⽣ 病 假 超 过 ⼀ 个 ⽉ 者 ( 需 有 县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 医 ⽣⼿ 写 签 字 且 盖 章 , 且 由 家 ⻓ 到 学 校 教 务 处 说 明 ) , 达 到 平 均 分 则开 始 计 分 , 达 不 到 平 均 分 则 不 计 分 ( 只 限 当 学 期 ) 。③ 学 ⽣ 考 试 时 , 家 庭 重 ⼤ 变 故 考 试 请 假 的 、 请 病 假 者 要 做到 及 时 上 交 县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医 ⽣ 签 字 ( ⼿ 写 ) 、 盖 章 诊断 证 明 ( 说 明 : 需 在 考 前 或 者 考 试 完 成 后 2 天 内 提 供 ) , 不 请 假( 或 ⼿ 续 不 合 要 求 ) ⽽ 不 参 加 考 试 者 按 0 分 处 理 。 学 ⽣ 成 绩 计 ⼊办 法 : 按 上 学 期 排 名 , 赋 本 学 期 本 学 科 本 班 相 应 名 次 的 分 数 计⼊ ( ⽆ 考 试 成 绩 者 , 按 照 本 学 期 本 学 科 班 级 最 低 分 计 ⼊ ) , 连续 2 次 以 上 不 再 使 ⽤ 以 上 办 法 , 按 0 分 计 ⼊ 。
④ 对 于 身 体 有 残 疾 ( 不 能 运 动 ) 或 者 其 他 确 实 不 能 参 加 体育 运 动 的 学 ⽣ ( 先 天 性 ⼼ 脏 病 、 佩 戴 ⽿ 蜗 等 ) , ( 上 交 县 级 及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医 ⽣ 签 字 ( ⼿ 写 ) 、 盖 章 诊 断 证 明 ) 体 育 成 绩不 计 ⼊ 班 级 成 绩 。
D . 新 接 班 教 师 第 ⼀ 个 学 期 内
① 以 接 班 前 最 后 ⼀ 次 学 科 学 ⽣ 的 平 均 分 为 标 准 ( 任 教 多 个班 级 , 以 任 教 所 有 班 级 的 平 均 分 为 标 准 ) , 每 次 考 评 后 与 之 相 ⽐较 , 每 提 ⾼ 1 分 在 成 绩 考 核 总 分 中 加 1 分 。
② 以 接 班 前 最 后 ⼀ 次 学 科 成 绩 名 次 为 标 准 ( 任 教 多 个 班 级 ,以 任 教 所 有 班 级 的 平 均 名 次 为 标 准 ) , 每 次 考 评 后 与 之 相 ⽐ 较 ,每 提 ⾼ 1 或 ⼏ 个 名 次 的 计 分 办 法 :各 年 级 最 ⼤ 进 步 名 次 数 _ 取 终 得 分个 ⼈ 进 步 名 次按 以 上 两 种 计 算 ⽅ 法 计 算 , 取 得 分 ⾼ 者 加 ⼊ 个 ⼈ 考 核 最 终
成 绩 。
E . 因 病 因 事 请 假 的 教 师 , 学 期 考 核 得 分 按 照 实 际 上 课 时 间与 学 期 时 间 ⽐ 求 出 得 分 ( 扣 除 公 假 计 算 ) 。
五 、 其 他 事 宜
1 . 教 师 的 考 评 最 后 结 果 实 ⾏ 百 分 制 。 每 学 期 教 师 按 以 上 各项 进 ⾏ 考 核 , 最 后 考 核 得 分 取 最 后 考 核 得 分 百 分 之 ⼗ 。
2 . 学 校 ⼯ 作 , 在 教 师 个 ⼈ 和 学 校 双 向 选 择 的 前 提 下 , 服 从学 校 整 体 安 排 , 不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的 教 师 , 学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
3 . 出 现 违 反 师 德 情 况 的 或 因 教 师 监 管 不 ⼒ ⽽ 出 现 重 ⼤ 安 全事 故 者 , 取 消 此 教 师 本 年 度 荣 誉 评 优 、 年 度 以 及 师 德 考 核 不 得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
4 . 加 分 情 况 :
① 班 主 任 在 学 期 末 考 核 中 根 据 班 级 考 核 成 绩 , 考 核 前 5 0 %加 3 分 , 其 余 加 2 分 。 参 与 班 级 管 理 的 辅 导 员 根 据 班 主 任 的 赋分 减 半 计 ⼊ 总 成 绩 。
② 处 室 ⼯ 作 ⼈ 员 根 据 学 校 《 处 室 ⼯ 作 考 核 ⽅ 案 》 评 出 成 绩的 前 5 0 % , 正 副 职 分 别 赋 分 4 分 、 3 . 5 分 , 兼 职 岗 位 每 个 岗 位 每学 期 考 核 按 照 处 室 负 责 ⼈ 赋 分 减 半 计 ⼊ 总 成 绩 ; 后 5 0 % 的 , 正 副职 分 别 赋 分 3 . 6 分 、 3 分 , 兼 职 岗 位 每 个 岗 位 每 学 期 考 核 按 照 处室 负 责 ⼈ 赋 分 减 半 计 ⼊ 总 成 绩 。
③ 组 ⻓ 根 据 考 核 成 绩 前 5 0 % 赋 分 2 分 , 其 余 赋 分 1 分 。
以 上 加 分 情 况 最 多 统 计 两 项 。 兼 职 三 项 及 以 上 的 取 最 ⾼ 两 项 加 ⼊ 。
5 . 年 度 考 核 、 师 德 考 核 分 三 ⼤ 个 ⼤ 组 : 语 ⽂ 、 数 学 、 综 合 ,由 考 核 ⼩ 组 按 照 考 核 成 绩 统 筹 分 配 年 度 考 核 名 额 及 师 德 考 核 名
额 。 ( 注 : ⾏ 政 后 勤 ⼈ 员 参 加 学 校 ⾏ 政 后 勤 ⼈ 员 考 核 )
6 . 产 假 教 师 采 ⽤ 学 期 后 2 / 3 平 均 成 绩 计 ⼊ 考 核 总 分 ( 学 期产 假 时 间 超 过 ⼀ 半 及 以 上 ) , 未 超 过 的 按 照 实 际 教 学 情 况 计 ⼊( 时 间 按 照 学 期 周 次 计 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