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荆山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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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4-542303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1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县荆山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报销程序。学校设立财务帐套。做好预算一体化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学校的会计凭证审核、资金结算、帐簿登记、报表编制等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统一办理。
学校财务实行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设置主管会计、出纳岗位。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学校的财务收支活动情况。
一、部门预算管理
(一)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管理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强化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预算编制和执行,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三)完善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
(四)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设置专人操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加大公务卡结算力度。按规定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属于授权支付的资金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县财政对资金实行动态监管。
(五)严格预算调整和追加。确需追加的,必须经县政府或者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违规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列支后转入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支出或平衡单位收支。
(七)严格财务决算、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全面实行预决算公开。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二、收入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各类收入,建立收入管理制度,从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到具体经办人员,层层压实责任。各项收入均应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学校账户,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并完整入账。
(二)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隐瞒、坐支、转移、截留、挪用资金。严禁将收入存入财务人员(收费人员)个人账户。严禁将各种收入转移到单位所属的工会等部门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各种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三)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台账,严格履行票据申领、启用、核销、销毁规定手续并规范登记,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各种票据。使用电子票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由学校出纳负责组织收取,及时审验核对票据。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合法票据,严禁乱收费。
(五)学校收费项目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要按照规定常年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支出管理
(一)学校按照 “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业务正常进行。学校严格按照各级各类资金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资金,严禁违规超范围支付。
(二)规范采购程序。相关科室(部门)提出申购,分管校长审核,报校长签字审批,大宗采购由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总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办理招投标(询价)手续,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采购,资产管理、采购、申购科室(部门)验收入库、使用科室(部门)领用,资产管理部门账簿登记,财务部门支付采购款。
(三)严格实行大额资金审批制度。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校舍及设备维修、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购置、大宗物品采购等大额支出,申购科室(部门)填写大额资金审批表,由学校党支部集体研究审批,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按规定进行招投标(询价),由总务处连同其他相关科室(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财务以复印件随原始单据记账,作为支出依据,未经审批的大额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四)严格执行学校校长“一支笔”审签制度,所有支出项目必须由学校校长审批签字,学校校长对审批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层层审签制度。学校发生资金支付业务时,所有原始凭证要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经学校财务审核盖章后校长签字,予以报销。原始单据必须符合相关审批规定、手续齐全、合法、真实、完整。
(六)严格原始凭证的审核。学校财务审核凭证是否真实,有无伪造、虚开现象;审核凭证是否正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财务制度,有无违反预算和财经纪律问题;审核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 审核凭证的报销手续是否完备,经办人是否签字,分管领导是否签字,事由是否相符,附件是否齐全等。按用途进行分类,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最后进行记账、结账等账务处理。
(七)经办人应取得合法、真实、有效、齐全的原始凭证,对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办人应不少于2人,在办理报销业务事项中,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审核把关。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应予退回或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非经审批人签署或超越权限范围签署的原始凭证等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其他规定的报销事项,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八)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凡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九)学校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每学期公布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外项目数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的规定进行采购,阳光操作。单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
(十一)严禁津贴补贴、各类奖金的发放。严禁违规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禁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严禁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电话费等各类补贴;严禁违规使用工会会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借重大活动或节日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各类资金发放津贴补贴或合伙私分;严禁违反其他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十二)严格公务接待管理。办公室负责接待用餐管理,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加强公务接待审批,接待标准不超过20元/人(县外40元/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十三)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消费娱乐活动。
三、差旅费及外出培训管理
(一)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到沂源中心区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
(二)建立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填制出差审批单,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等要求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公务出差期间不得在工作时间安排自由活动,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严格差旅费费用管理,差旅费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凭据报销,工作人员因公在县城区及各镇出差,原则上不住宿,但确因工作需要住宿的,住宿标准每间每天不超过150元。县外出差住宿费按沂源县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出差人员按照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按照具体情况执行),凭票报销,县内出差确需就餐的每人每天50元核算,省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核算。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市(县)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按照具体情况执行),市内每人每天80元核算,县内每人每天30元核算。对出差场所相对固定的,只报销往返两天的市(县)内交通费用。
(四)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五)出差人员有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公务出差或外出培训选择自驾私家车的,按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报销交通费,多人同时出发共同搭乘一辆自驾车,目的地相对固定的,只报销1人的市内交通费。
(六)差旅费报销管理。出差人员出差或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和餐饮费发票等凭证。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自驾私家车除外),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资产管理
(一)学校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资产管理办法,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学校合理配置资产,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资保管、领用审批、登记记录、盘点清查等制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入账,定期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保留清查盘点记录。
(四)依托中小学教育资产管理系统,每月计提折旧并按时上报;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对已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查明原因并按相关程序及时处理。
(五)学校资产的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根据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资产处置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自收取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国库,严防资产流失。
五、基本建设暨修缮项目管理
(一)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项目经过评审、完成招投标后,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概算内容执行,不得有概算外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规划,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项目,不得突破工程招标价。
(三)工程结算时英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出现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材价格等现象。
(四)工程项目资金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及工程进度和质量,有施工单位开具正式税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五)建设项目应当在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编制竣工财务核算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六)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七)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清算和资产移交,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目。
六、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负总责;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加强食堂成本核算,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
(二)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学校可在学校经费账户下设食堂专用账户,也可单独设立食堂专用账户,各学校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学校账户;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积极推行网上缴费,直接通过扫码缴入学校账户,原则上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学校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食堂会计、出纳人员可由学校财务人员兼任。
(三)学校食堂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需经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并向膳管会通报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学校食堂应规范日常采购支出的票据管理,学校通过招投标(或询价)确定供应商配送物品,采购的蔬菜等物品,要求取得正式发票,具备凭证名称、户名、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出售人地址或单位(盖章)、出售人亲笔签名等内容,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单等白条入账。
(四)加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五)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学校应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食堂运行及财务管理等有关事项。对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学生生活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食堂收入管理,成本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物资采购,经营方式等严格按照淄博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七、财会队伍建设
(一)会计人员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
(二)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因由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发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四)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六)定期组织、选派财务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素质。
(七)财务人员熟悉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八)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有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九)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以上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若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执行上级文件为准。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