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荆山学校办学章程 | ||
---|---|---|---|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4-542282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2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办学章程
(草案)
沂源县荆山学校
2024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五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七章 财产与经费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及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沂源县荆山学校;
学校地址:沂源县振兴西路南侧南麻大街东侧;
学校性质:九年一贯制学校(分初中部、小学部);
举 办 者: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学校规模:占地面积55641平方米、建筑面积34246平方米、可容纳48个教学班、近2500名学生;
学校电话:0533-2751666
第三条 学校在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的领导下开展教育工作,学校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施教。
第四条 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并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六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优化和提升办学条件,保证教育活动和培养学生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条 办学指导思想:开放自由、拼搏奋进,精诚团结、以诚立信,以信立教。
第八条 总体办学目标:创建品牌特色学校。倡导“整体构建学校文化,立体打造三支队伍,全面推进三类课程,精准制定各项制度,高效实施课题带动战略”等五项措施,坚持文化立校,队伍强校,课程兴校,标准治校,全方位打造省级名校,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体育。
第九条 办学核心理念:“和美”教育
第十条 发展规划:学校在已建成县级文明校园基础上,努力争创省市县规范化学校、教学示范校、绿色学校、智慧校园、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达到县内龙头、市内一流、省内知名的现代化名校。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
第十二条 学校的代表色为青绿色。
第十三条 校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教风:用爱助力每名学生成长;
学风:用心成就最美的自己;
校训:致和尚美、高山景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校歌:《和美荆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依法治校,以德治教,民主管理相结合。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的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本校的工作需要,学校设校长1人,全面主持学校工作,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党政指示、决定;党总支部设书记1人,负责学校党务工作;设副书记1人,分管学校党建、督导、维稳工作;设委员5人:分管学校办公室、食堂、教师培训工作;设副校长3人:分管初中部全面工作、小学部全面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设工会主席1人:分管教职工队伍建设、后勤服务、总务、计划生育、退休教师工作;学校中层设立办公室、初中教务处、小学教务处、政教处、德育处、党建办、总务处、安全卫生办公室、教育技术中心、教科室、团委、工会,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各司其职,作为学校的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部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校长信箱、家长学校、学生会议、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把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有权依法聘任或辞退教师。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密切配合,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权限:
1.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副校长及其他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依据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校内绩效工资制等。人事分配制度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的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学校党总支部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4.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教职工考核、奖惩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
5.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政策,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
6.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条 学校党总支部在县委教育工委和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总支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党总支在局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总支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具体任务如下:
1.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基本路线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2.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
3.努力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好学习,开展好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师德水平。
4.做好积极分子入党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壮大党组织。
5.参与决策学校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6.领导教代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7.支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开展创造性工作。
8.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保障教职工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并定期召开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1.制定修改学校章程草案。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经费开支预算等重大问题和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3.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奖惩方案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4.审议决定学校教职工福利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尊重和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5.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及工作情况,并向主管机关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6.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教代会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先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党总支部、第一党支部、第二党支部、校务委员会、工会、团委、女工委等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党总支成员和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党总支书记、校长通过党总支部委员会和校务委员会等形式,研究决定学校中的重大问题。校务委员会下设校长办公室、初中教务处、小学教务处、政教处、德育处、党建办、总务处、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教育技术中心、教科室、团委、工会等部门,协助党总支书记、校长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初中教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小学教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政教处、德育处设主任各1名,初中部设副主任2名,小学部设副主任1名;党建办设主任1名;其他处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会、团委、女工委等按有关章程设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面推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制。建立领导干部管理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按照管理制度办事,形成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公正廉洁、认真务实、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领导集体。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并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评估、检查、审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和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中心”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纲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主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政教处、德育处、团委具体负责,全面深入地开展德育工作。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学校育人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坚持“五育并举”,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务处、教科室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指导教师实践活动,积极组织教师撰写教育教学科研论文,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教干教师培训制度。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学校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及学习辅导工作,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应加强校风、教风、班风建设,构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全环境立德树人”模式。班主任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与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身心、学业等情况,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注重巩固双基,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正确的学习习惯和方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并根据大纲,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坚持听评课制度,每周举行一次全校性的教育教学研讨活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期末检测科目以教育局规定的科目为准,其它科目平时评定成绩,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标准,合理评定教师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有关体卫工作的法规,重视体育卫生工作,落实国家体育、卫生两个条例,认真抓好体育课、“两操一活动”,每年举行一次大型田径运动会,定期举办广播操、韵律操、武术健身操、篮球、足球、排球、棒垒球、毽球、羽毛球、乒乓球、冬季长跑、趣味健身等各类单项比赛活动。定期为学生查体,保持体育达标率,不断改善学校的卫生环境,全面提高学生体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抓好美育工作,以上好音乐、美术课为龙头,结合学科特点及学校学生实际,建立兴趣小组,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开展学科、艺术、科技、体育等各种兴趣活动。每年举办一次艺术节、科技节、德育节、读书节、安全节、体育节,陶冶学生高尚情操,展示学生才华,培养学生特长。
第三十六条 组织开展好校外、课外活动。依据素质教育对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实施三类课程体系即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强调课内打好基础,课外培养特长。
第四章 教师和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合同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分级聘任制。校长根据编制和工作的需要聘任教师,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注意抓好教师继续教育、骨干教师的培训,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教师学历提高工作,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聘任原则:
A、按需设岗,五定(定编、定员、定量、定岗、定责)原则。
B、双向选择,择优上岗原则。
C、合理搭配原则,使老中青互相学习,注意年龄结构层次及经验、力量的互补。
聘任时间:聘期为短期、中期、长期,期满后按岗位职责考核合格者再续聘。
对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解聘、落聘、拒聘、辞退、自动离职等按上级和学校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做好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考核的工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职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对新教师经考试(考察)录用后,实行试用制和导师制。其他人员实行考察制和试用制。试用期满后视其考核结果聘任相应职务或不聘用。学校实行年度考核制,其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改变聘任终身和论资排辈的状况。并将考核结果与评职、评优、评模、晋职、晋级、聘任(续聘)、绩效奖惩挂钩,以体现公平公正、优质优酬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有奖励和处分的权力。学校应制定违反《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树立典型,表扬先进,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并制止学生违反校规校纪问题的发生,以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册,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实行A、B、C、D、E五个评价等级。对全面发展的、成绩优异的、思想品德高尚的、热爱集体的典型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资助政策,学校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鼓励教师结对帮扶。
第五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划片招生要求,制定好学校招生意见,做好一年一度的新生入学工作。加强学籍管理及学生考勤,保证学生入学率100%,在校生巩固率100%。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要求建立健全电子学籍档案,并严格遵照上级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学校应组织好学生的各种考试,做好成绩统计,严格学籍管理。做好招生、编班、开学及休学、复学、转学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休学、复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准其休学。复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 转学:对因故申请转学的学生,经学校核准符合条件者,报县教体局审批后准予转学。
第四十七条 借读:对户籍不在本服务区而申请在我校就读的学生,经县教体局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就读,但一律不收取借读费,与本服务区学生同等对待。
第四十八条 毕业:初四年级、小学五年级学生通过毕业考试,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四十九条 遇有学生辍学,主动与学生所在村居、社区及家庭联系,配合做好工作,依法使其复学。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应设立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堂,为师生提供营养均衡、品种多样的餐食。食堂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材新鲜、加工规范、餐具清洁。
第五十一条 食堂应定期征求师生意见,不断调整菜品结构,满足师生口味需求。同时,应关注特殊饮食需求,如提供清真食品、素食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消防安全、治安防范、应急处置等。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十三条 校园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疏散指示图,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师生能够迅速撤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重视校园卫生工作,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和整治活动。应加强对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对教学楼、实验室、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用。同时,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延长使用寿命。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高效的物资采购与供应体系,确保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及日常消耗品的及时供应。在采购过程中,应注重物资的质量和性价比,避免浪费和损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设立后勤服务监督机制,通过师生满意度调查、意见箱等方式收集反馈意见。对于师生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响应并处理,不断改进后勤服务质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鼓励师生参与后勤管理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设立后勤管理委员会或学生代表小组等组织,让师生参与到后勤决策和服务监督中来。
第七章财产与经费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办学条件及经费,全面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努力达到省定标准的合格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办学条件。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努力提高使用率。学校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亮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设施。切实加强国家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有计划地加强校园环境和教学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切实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使学校设施完善,功能齐备。立足学校,服务社区。
第六十二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开办勤工俭学项目,所创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资。学校严格执行贫困生资助政策,对贫困生分等级实施救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努力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建好校园网和微机网络教室,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教学。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校园。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开发网络学习课程,创新网络教学模式。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十六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建设节约型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搞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认真履行经费支出和购物审批手续,提高使用效益。每年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校务委员会和教代会审议,并接受物价、审计、财政、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代会监督、审查。
第六十七条 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组织专人调研起草,由学校教代会修订、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为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依据,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校务委员会。本章程若需要增删的条款,必须经校委会下属各处室或教代会代表三人以上书面提案,交校务委员会审议,经教代会通过后方可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提请第一届教代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