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电子工程学校资助申请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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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5-553959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2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淄博电子工程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体现党和国家、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2018年发)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是全年招生的10%~15%。
第三条 建立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教学部、班级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设立家庭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成立三级认定组织机构。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刻苦学习,全面成才。
2.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没有任何违纪处分现象(受到违纪处分后解除处分者除外)。
3.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望。此项由班主任、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做出评定意见。
4.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学年内学习成绩优良。
5.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努力,体育达标。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及科技活动等。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符合学校贫困生认定条件,已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优先。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考虑:
⑴父母双亡,失去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
⑵单亲家庭,家庭经济困难;
⑶双亲中有一方患病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⑷父母双双下岗,生活费无保障者;
⑸重灾区的重灾户子女;
⑹贫困地区的贫困户子女;
⑺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特别困难。
第六条 在享受助学金期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退学或休学,取消助学金资格,并把已发放的助学金全额追回。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各部门要按照本原则及评审程序严格执行,绝对禁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规操作现象,发现上述情况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该部门领导责任。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全日制学生。
第九条 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初中毕业证复印件
2.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或重大疾病证明材料
4.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户调查表
6.入户调查取得的相关材料
7.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需求分析
9.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10.国家免学费申请表
第十条 申报程序: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报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组织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程度等进行分等、排序,通过班级测评小组集中评议形成建议名单,各系将所属班级上报名单按学生申请的基本情况、思想品德、综合素质评定、平时表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教学部审议。审议后认定审议名单并在教学部内公示三天以上(含三天),接受教学部师生监督,如无异议形成建议性名单及评审报告,将所属班级上报名单按学生学习成绩及困难程度进行分等、排序并签署具体评定意见后,上报学校资助办。
资助办根据填表情况进行贫困生家访,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定结果向全校公示五天,接受学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