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电子工程学校教职工管理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2-527582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30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电子工程学校教职工管理

发布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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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电子工程学校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县管校聘规定和学校实际,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方案》,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五十七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雇用管理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