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电子工程学校学生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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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5-527582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5-0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淄博电子工程学校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实施“双证离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五)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的在校行为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四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十七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择业、就业、创业提供条件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