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埠村希望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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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4-544547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淄博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号)和2023年淄博市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切实做好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被上述学校正式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学生及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认定机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小组和评议小组),明确各自职能。
(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年级长(主任)、学校有关管理人员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由年级(长)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任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小组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三)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资助人员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并在校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各学段学生在校、生活费用的测算情况及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对各学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提出建议。各学校根据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议的认定标准及自身实际情况,将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建议2023秋季学期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如下:
学段 |
城市户籍(单位:元/月) |
农村户籍(单位: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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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档 |
B档 |
C档 |
A档 |
B档 |
C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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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
1700(含)~1600(不含) |
1600(含)~ 1400(不含) |
1400(含)以下 |
1.74万(含)~ 1.61万(不含) |
1.61万(含)~ 1.44万(不含) |
1.44万(含)以下 |
中职 |
1600(含)~1500(不含) |
1500(含)~ 1400(不含) |
1400(含)以下 |
1.68万(含)~ 1.55万(不含) |
1.55万(含)~ 1.44万(不含) |
1.44万(含)以下 |
义务 |
1600(含)~1500(不含) |
1500(含)~ 1400(不含) |
1400(含)以下 |
1.6万(含)~ 1.48万(不含) |
1.48万(含)~ 1.44万(不含) |
1.44万(含)以下 |
学前 |
1730(含)~1500(不含) |
1500(含)~ 1400(不含) |
1400(含)以下 |
1.78万(含)~ 1.54万(不含) |
1.54万(含)~ 1.44万(不含) |
1.44万(含)以下 |
第四章认定档次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 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各学校在淄博市建议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情况,通过三级认定程序精准认定,确定档次。
第八条 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C档):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包含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突发困难家庭学生);
3.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5.特困供养学生;
6.孤儿;
7.重点困境儿童;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9.烈士子女;
10.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持有效残疾证)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持有效残疾证)子女;
11.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家庭中有两套(含两套)房屋以上的;
5.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委托授权书》(附件6)。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委托授权书》,户籍为外地的,需提供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救助供养、烈士子女、残疾证明材料(户籍为本地的学生信息由我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提供,学生不再提供证明材料)。超过认定标准,但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根据《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附件3)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在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指标量化分值、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档次,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年级认定小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进行家访(高中及以下学段),并填写家访记录表(附件3)、留存家访照片。各学校对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逐一家访。
年级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认定标准、申请材料、认定指标量化分值、家访记录,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五条 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附件4)《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附件5)及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各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区、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即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相关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值量化表
3.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
4.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
5.淄博市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6.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委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