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市埠村希望小学2023年春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3-536384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0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埠村希望小学2023年春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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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埠村希望小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教育局、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淄学助字[2020]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省、市、县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被学校正式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学生及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困难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入户核实、评定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成立以校长任组长,校领导班子、班主任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组织认定和审核工作,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或学校范围内公示。

领导小组:张光忠(组长) 沈花玉 王化芳

认定小组:沈花玉(组长) 于晓岩、张霞、张宗和、王田梅、左晶、陈继莲、任安英、宋忠艳、周立群、任相艳、崔君玉

评议小组:宋卫雪(组长) 王月娟、陈述芳、董计富、任安英 王尧美、唐慎秀、江艳

第五条 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非被救助学生家长)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的相应条款且未接受过其他单位、机构或个人的社会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即A、B、C三个档次(其中C档为最困难)。

第八条 认定标准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必须有有效期间的残疾证)及残疾人(必须有有效期间的残疾证)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

2.家庭主要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父母一方暂时失业,且家庭主要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很重的;

4.家庭主要成员因突发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2.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学生家长或学生校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家庭住房、家电等日常生活设施、生产资料等比较高档的;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成立学生校资助管理机构、学生校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每学年应全面、认真部署所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生校在向新生发放《入校通知书》时,应同时发放《沂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情况调查问卷》;各学生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沂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情况调查问卷》。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沂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情况调查问卷》已被所在学生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沂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不再提交《沂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情况调查问卷》。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校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召开学生家长会,宣传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家长按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负责收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情况调查问卷》。

第十三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长提交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按照本细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该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生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学生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学生校认定工作组审核完成并报教体办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教师、家长、群众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校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相关学生校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校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本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沂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沂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情况调查问卷》,报镇学生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向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沂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沂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及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报告。局属学校、学生校直接向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沂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沂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及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报告,同时也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各级要把义务教育资助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并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义务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经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校要加强对学生及家长的诚信教育和宣传,学生校需引导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掌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的原因。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生校要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淄博市埠村希望小学                                           202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