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第四中学学校安全制度(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安全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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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4-527869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四中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1、体育活动
(1)、体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运动会,老师组织学生体育活动,均要事先认真选好安全活动场所,制订详细的安全预案和措施,检查体育设备,对已损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按照填写报修单并出示警示标志。
(2)、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运动前做好各项准备活动。
(3)、老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自行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体育活动中老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老师要负全部责任。
(5)、不要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针对身体特异、有疾病学生应劝阻参加不宜的运动。
2、体育教学:
(1)、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时讲清楚运动注意事项,准备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实行体育用具使用前的安全检查。
(2)、学生必须遵守课堂常规,按时上课,听从指挥、不迟到早退。
(3)、上体育课任课教师必须穿运动服、球鞋。
(4)、认真做好准备活动。
(5)、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6)、体操练习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相互保护、帮助。
(7)、体育课或课外锻炼中,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校医务室或医院,并及时向校长室汇报。
(8)、体育教师要关心学生身体状况,要对任教班级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如指掌,针对个别学生身体健康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若因对所任教班级学生健康状况不明导致伤害事故的,教师要承担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