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第四中学学校规章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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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县第四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1、 教职工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是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勇于创新、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2、 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权利,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4、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5、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服务任务。
第五十八条 教师必须以“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观”的师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培训。
第六十条 教职工实行上级规定的工资制度,奖金实行考核奖励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师、职工进行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奖金、聘用挂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学校建设、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由学校给予表彰,并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章程》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予以缓聘、转岗或辞退。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可向上级提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