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石桥镇中心小学教师外出培训学习管理制度 | ||
|---|---|---|---|
|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4-548762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为了规范学校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维护教师进修机会的公正与公平,做到有序、有效培养教师,遵照教育局要求,现对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原则
1、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考察的教师(如培训班教师、部门负责人),经学校或教育局同意方可参加。
2、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各类研讨会,涉及到相关人员,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3、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必须派出培训、参赛、参会或考察学习的教师,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推荐、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参加。
4、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学校一律不得参加。
5、市内培训力争每一位教师都可以不限次数地参加,同一名教师一年之内最多只能参加一次市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
6、一般市外的培训以本校在编在岗教师为主。
二、外出培训、学习、考察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育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按照文件要求通知年级组、学科组推荐参加培训人选。
2、推荐:参加培训学员推荐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让绝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推荐学习人员要明确外出培训学习的目标和方向,要坚持为学校发展、为教师发展服务的原则。
3、审批:教师外出,由个人提出申请,采取教研组或学科组推荐或学校行政会议商定的形式定人。然后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审批。
4、请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教师在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准备外出,两天及以内的外出时间,本人自行换课,并报教导处,两天以上时间则由学校调整课程,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若因外出学习,本人没有安排好工作,导致的一切教学影响,由本人负责。
5、备案:学校对于外出参加各级培训学习的教师,由教导处进行登记,做到教师外出培训有据可查,总务室要对相关的费用进行认真复印和登记。
三、外出培训、学习、考察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或有关部门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考察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在学校作学习报告一次,外出学习有安排听课的要上研究汇报课一节。(学校在派出前必须作出具体要求)
所有外出培训的教师回校后都要上交500字左右的学习报告(心得体会或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学习总结),学校要对教师的学习报告进行审阅并及时存档,同时将学习报告上报教研室备案。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讲座,上完研究汇报课后,才能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以提升专业素养为目标,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外出学习时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多与外地教师交流,掌握最新信息,要积极参与交流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
4、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耽误工作。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将按旷工处理。
5、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石桥镇中心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