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石桥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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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5-527413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一、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二、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五、学校建立学生《成长记录》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学生资助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七、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