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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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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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保卫干部)是本校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学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本校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 学校应当安排资金,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逐步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是抓防火、防盗、防房屋倒塌、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校内外意外伤害的教育和防范工作。

第七条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抓好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制定必要的安全应急预案、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学校安全网络体系;定期召开学校的安全工作专项会议;对学校门卫值班室、财务室、用电、用水教学楼、办公室、实验室、网络室、微机室、电教室、图书室(馆)、档案室等教学重地机动车、自行车存放、出租房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下列责任: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党政工领导,安全、后勤等管理干部;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检查本校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季节和节假,安排好防汛、防台、防暑、防寒、防病、防火、防盗,食品卫生,值班保卫等各类事故防范工作;及时、如实地向教体局、当地政府报告安全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九条 学校购置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 学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实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危化药品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下班后,应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第十四条 学校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

第十五条 学校对餐饮服务公司应建立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对所承包的食堂要严格日常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并配备卫生老师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组织食品卫生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查验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证,以及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等有关证件。

(二)查学生菜谱。杜绝改刀菜、冷拌菜。

(三)每天检查下列制度落实情况:

1、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

2、食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3、食品原料和成品的质量验收制度,食品原料定点采购、索证和登记制度。

4、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5、食品生热分开制度。

6、食品留样制度。

7、防蝇、灭鼠剧毒药安全放置制度。

8、厨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四)检查食堂长假后清扫消毒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倡导学生建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不洁食品,不食用“三无”食品和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健全保障学生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能随便组织学生校外活动,确需组织的,必须严格落实审批制度,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活动前,应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应急预案,应当租用有资质的客运公司的车辆,且与客运公司、驾驶员、家长、学生分别签订安全责任书,严禁超载、超速。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它危险性劳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文具或者其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不应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对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的学生,学校应给予必要照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重视学生的心理卫生教育,通过各种方式使学生保持健康开朗的心理状态。关心有心理疾病的学生,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经常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游泳安全、使用燃气安全、用电安全、校内外活动安全、假期安全、防范传染病等,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遇险自救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不应当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员工应当将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学生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和家长。

第二十八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月对校内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各类设施设备有无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三)用水、用电、用油、用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四)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蒋实情况。

(五)治安、消防值班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具体负责人。学校安全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学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治安事件后,学校负责人应桉规定程序向县教体局报告,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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