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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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5-554534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0-1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
第三条办学性质:国有公办学校,全日制小学。
第四条教学规模:11个教学班。
第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办学宗旨:弘扬振华精神,办人民满意学校
第七条办学理念:为学生的幸福成长奠定基础
第八条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接班人
第九条学校一训三风
校训:明德上进
校风:明志创新
教风:言传身教
学风:明理求真
第十条学校校徽
第十一条学校校歌《腾飞吧,韩旺》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我校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全校师生应大力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9月1日。
第十四条本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照上级制定的计划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按上级规定给学生颁发毕业证。
(六)管理本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校的场地、校舍、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
第十五条本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全面履行领导责任,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支部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深化理论武装,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机构编制工作,不断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建章立制,不断完善党组织工作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改革事项、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和预算安排等重大问题。不断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支部委员会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推进落实。健全党支部会议、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明确各自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支部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决策权限是:
(一)党组织讨论决定的内容
1.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学生的德育工作。
2.学校党支部的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党员发展工作。
4.党风政风行风的建设
5.党员的奖惩等工作。
6.向上级领导部门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7.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
8.以党支部名义发表的文件、讲话、报告等。
9.党费及党员活动经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
(二)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内容
1.学校章程。
2.学校规章制度。
3.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4.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5.校内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6.重大改革方案。
7.干部任免。
8.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9.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案。
10.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
11.重大基建项目。
12.教职工聘任、分配方案
13.教职工奖惩制度。
14.其他重大问题。
学校建立支委会工作制度。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校长、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定期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决策学校的重大工作。工会主席和有关中层干部可列席,提供咨询,提出建议。支委会工作纪要和学校工作安排及时告知全校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支部委员会的决策程序是:
(一)确定议题
1.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确定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确定议题之前需进行酝酿,判断是否需要或具备条件就议题进行审议。
2.凡列入支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支部通知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审议的必要准备。有关重要议题的讨论文件须会前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二)个别酝酿
支部书记要重视对“个别酝酿”的组织与协调,充分地听取意见。重要议题须在会前与班子相关成员沟通酝酿。
(三)会议决策
1.支委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
2.决策过程中,允许个人保留意见,对于少数同志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3.会议审议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应暂时搁置,待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
(四)执行决策
1.支委会会议后,涉及干部工作的内容由组织委员负责会议纪要,其他重大事项纪要和会议决定,由宣传委员负责并签订告知单。
2.支部委员会议后,由党支部根据会议决定交相关人员实施。
(五)监督反馈
1.对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支部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
2.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支部委员会审议复议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书记职责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完成。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的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的学习,严格组织生活,按时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党风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二十三条根据党章规定等有关规定,本单位纪律委员根据支委会工作安排,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开展党内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行政管理机构是: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七条校长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周工作例会制度,由校长主持,中层正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及时通报上级部门和学校的重大工作信息,协调安排学校的阶段性工作。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制度,由校长主持,书记、校长、副校长参加,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决策学校的重大工作。工会主席和有关中层干部可列席,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都必须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方可施行。
校长办公会纪要要妥善保存,办公会决定的学校工作安排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全校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针、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方案、考核办法、奖励规定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行。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民主监督学校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质询。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按届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
学校建立以工会委员会为主体的民主管理委员会,作为校长与职工民主对话的常设机构,定期接受校长就学校重大事项的工作汇报,并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教育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队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全员聘任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教职工业务档案,并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择优录用,竞争上岗,要加强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第三十五条学校接受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请示或报告工作,反映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
教育教学工作的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学校的培养目标,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为了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的发展为本,面向全体学生,立足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注重传授和能力培养相结合;
(三)思想政治教育与文化素质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所长,使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发展。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贯彻落实德育体系建设,整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注重“五个结合”,德育工作与少先队工作相结合,与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教育相结合,与班集体建设相结合,与课堂教学相结合,与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注意各结合点中的内容侧重点研究,加强以责任意识和礼仪教育为重点的习惯养成教育。重视德育教育的合力场创建,注重体验和有效德育。注意德育的时代感,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实践中探索德育新途径,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全校教师必须全面关心学生成长,自觉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正面教育,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耐心引导,分类教育,不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满腔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生的转化教育工作。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自强自律、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责任意识和行为习惯。
(三)加强班级文化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打造良好班风、校风。
(四)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一名班主任、一名副班主任(或中队辅导员),负责班级的管理,指导班级的工作,了解掌握每个学生情况,协调配合实施教育,每学期要根据学生操行认真写出激励性的评语。
(五)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途径:全校性教育、班主任工作、道德与法治课、各学科教学渗透、班队活动、社会实践以及学校开设的各类教育活动。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形式:校会、升旗仪式、班会、少先队活动、科技、文体活动、校园文化熏陶、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等。要注意各科教育的有机联系,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健康发展。
(六)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互动平台,形成最佳教育合力。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提高家长教育水平和能力。班主任应与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进行家访,争取家长支持,共同搞好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工作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学校观、质量观为前提,以教育科研为先导,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努力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一)结合学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各科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学习,努力探索校本培训之路,贯彻终身教育理念,对教师进行学历性、知识更新性和教学技能性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促进教师在研究中工作,在工作中研究。积极开展主题式研讨、与外校交流、主题式教研活动、案例分析等多种教研活动,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强调学生主体性学习,关注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课堂教学突出:目标性、参与性、启发性、趣味性、高效性。
(四)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科考核等各个环节。
(五)积极开创快乐体育环境和体育文化。根据学校特点,积极开设传统体育项目为突破口,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学生的体育素质。
(六)学校要加强艺术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科技教育,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发展。上好音乐、美术、劳动、科技课,增强学生的审美能力和科技意识,陶冶学生的情操。
(七)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使用相应教材进行教育教学工作。保证开齐、开足课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课时计划,坚决贯彻教育部关于有关“减负”的精神,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八)坚决抵制教育腐败行为。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补课。学校教师不得在校外各类辅导班兼课,不允许做有偿家教。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征订教材,任何教师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向学生销售其他书籍或资料。
第五章教师和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校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恳工作,服从校长的领导,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二条本校教师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谈吐文明,努力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身立教,为人师表。树立心态良好、身心健康、师德高尚、仪表亮丽、谦逊多能、作风严谨的教师新形象。
第四十三条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及与其他成员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五条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实施绩效工资、奖励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教师个人发展档案,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本着自我管理、自主发展的原则,实施教师发展性评价。对学校教育教学中工作业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关心学校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教师,学校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结合有关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按照相应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律,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
(四)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学生除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外,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并自觉接受学校的常规管理,学生在小学五年基础教育期间,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对全面发展的学生,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章后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提高效率。
第五十三条学校经费以行政事业性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按照上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搞好经费使用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优先保证教育教学的需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财务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情况坚持定期公示,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定期向家长公示学生收费情况及费用使用情况。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学校可依法依规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建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五条切实加强校产校舍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损坏。节约水电暖,防止浪费资源。
第五十六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定期做好教学设施的检查和维护,防盗、防火、防电、防毒、防绑;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护、自救、逃生、防灾能力。
第五十七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定期组织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做好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十八条加强校园卫生管理。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坚持校长和卫生管理人员巡查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校园环境。
第七章学校、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六十条在校长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家教工作。
(一)成立家长委员会,制定章程,定期召开会议,使其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
(二)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家长会,通报学校、班级、学生发展情况。
(三)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中共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公开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委会提议,或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提议,向校委会提出申请,并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共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支部委员会。
沂源县韩旺中心学校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