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第三中学章程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5-553957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12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第三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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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第三中学章程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教育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校名:沂源县第三中学。

校址:淄博市沂源县东里镇文山街25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初级中学,学制4年。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发展目标:温馨家园  成才乐园  平安校园

第六条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新时代“白杨少年”。

第七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学生打好生命底色   

第八条 学校一训三风

校训:自强不息,再铸辉煌。

校风:共享共生、包容进取。

教风:善和有为、厚积薄发。

学风:诚实守信、敢于为先。   

    第九条 学校标识

校徽

校徽:圆形喻三中学子全面发展;绿色象征蓬勃的生命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两环之间为学校的中英文名称,表示三中学子虽出身草根,但具备爱国情怀、国际视野。红色字体代表师生的激情、活力、坚强、自信。 1952是学校建校时间。内环左侧是2个重叠的字母 “Y”,为两棵奋发向上的白杨树(校树),它是学校发展的见证,她奋发向上,是 “自强不息”的三中精神诠释,也取沂源之意。内环中间为相互包含的“三中”。内环右侧红黄绿三条由近及远的跑道,表示三中师生向着更高的目标追求。内环整体呈椭圆形,象一粒即将萌芽的种子,表示三中学子在这里播下理想的种子,汲取知识的营养并茁壮成长。

校魂:振华精神

校树:白杨树

校花:百日红

校歌:《校园里有一排年轻的白杨》。

学校纪念日: 11 月 29 日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学校党组织职责主要包括10个方面: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的职责

学校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核心职责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党组织建设展开,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挥政治引领与决策把关作用:带头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校办学方向符合党和国家要求;组织学校重要事项(如教学规划、人事安排、经费使用等)的讨论决策,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作用。

(二)持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主持党总支(党支部)日常工作,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负责党支部班子建设,培养选拔支委成员,提升班子履职能力;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坚强战斗堡垒。

(三)加强党员队伍管理:统筹党员发展工作,重点培养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入党;组织党员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升党员政治素养与教学科研能力;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做好党费收缴、组织关系转接、党员评议等日常管理。

(四)做好师生思想与群众工作:牵头开展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密切联系师生,倾听诉求、解决实际问题,凝聚师生共识,巩固党在学校的群众基础。

(五)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学生管理等中心工作,组织党员开展“党员先锋岗”“教学攻坚项目”等活动,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以党建引领学校高质量发展。

(六)落实上级部署与监督:传达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按时汇报工作进展;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监督,确保党内法规和各项制度在学校落地见效,防范化解学校党建与办学中的风险。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的职责

学校校长作为学校法人,需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统筹学校办学治校工作,核心职责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学校高质量运行、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展开,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把握办学方向与规划发展: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确保学校办学符合国家教育导向;牵头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办学目标,并组织推进实施。

(二)统筹教育教学管理:主导学校教学工作,监督课程方案的落实,确保开齐开足课程;聚焦课程实施,组织开展教学研讨、课堂改革、作业优化等活动,提升教学质量;建立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分析教学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落实国家双减政策,为师生减负。

(三)负责学生管理与成长指导:统筹学生德育工作,构建适合学生的德育体系;管理学生学籍、日常纪律,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与综合素质发展;牵头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四)建设与管理教师队伍: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班主任队伍与教师队伍建设,统筹教师专业发展,安排教研培训、外出学习、师徒结对等活动,助力教师提升教学能力;不断完善职称评聘、评优选模制度,建立科学的教师激励机制;组织教师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职业素养。

(五)管理学校行政与资源:负责学校经费预算、使用与监督,确保资金合规用于教学、设施维护等;统筹校园后勤管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管理教学设施设备,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

(六)协调家校社与接受监督:搭建家校沟通桥梁,引导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加强与村镇社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争取资源支持;接受党组织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及社会监督,定期公开学校办学情况,确保办学透明合规。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党建办、安全

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宣传、部门工作协调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教研工作;政教处负责学校德育及学生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党建办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园安全、安全制度的制定和安全工作的落实;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的教科研工作。各职能部门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3 人,学校职能部门主任、副主任属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考察,报沂源县教育体育局审核备案后由校长聘任。 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规定设立工会和团委。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推进落实。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讨论、决定、安排部署学校重大事项及日常工作。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党支部书记、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领导干部,工会主席。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等事项。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学校校委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协调沟通安排各处室工作,对相关工作建言献策,贯彻执行学校工作决定,落实相关要求,传达部署相关工作,推进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校委会由校长召集,成员为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核心职责是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与决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讨论并表决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教职工聘任制度、校内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师师德考评方案,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方案细则、教职工评优选模制度、教职工职称评聘制度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监督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学校领导干部的履职行为;参与对学校领导班子的民主评议。
    (四)收集、反映教职工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建议,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五)搭建学校行政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桥梁,协调解决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务工作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的权利 

(一)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使用)合同规定的权利。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须履行的义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党忠诚,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师德素养。学校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师德素养,自觉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学生为中心,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家长的礼品礼金不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自觉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严守师德师风底线。教师应当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应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参与教研、教改任务和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教师要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从事教学法研究,改革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教师应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总结教学经验高级教师要承担青年教师培养任务,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七)学校教师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使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使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使用)、职务晋级、评优选模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二十九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受教育权:平等获得九年义务教育机会,使用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资源;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
    (二)人格尊严权:不受侮辱、诽谤、歧视,学校和教师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尊重。
    (三)人身安全与健康权:学校需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保障在校人身安全;享有健康校园环境,免费获得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健康体检等服务。
    (四)合法财产权:个人文具、衣物、零花钱等财产受保护,学校和教师不得非法没收、损毁或侵占;参与活动获得的奖金、奖品归个人所有。
    (五)表达与参与权:通过班会、学生会、校园广播等合法方式表达合理意见;参与学校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加入学生自治组织(如学生会),参与民主管理。
    (六)隐私权:日记、信件、家庭信息、考试成绩排名等隐私受保护,学校和教师不得擅自查阅、公开或泄露(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 学生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宪法、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参与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二)履行受教育责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按时到校上课,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如作业、考试),不得随意旷课、逃学。
    (三)尊重他人、维护校园秩序: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设施,不扰乱课堂、破坏校园环境或公共财物。
    (四)养成良好品行: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接受学校的德育教育,践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抵制不良行为(如校园欺凌、沉迷网络不良信息)。
    (五)保护自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校园安全规定(如不攀爬危险设施、不违规使用电器),避免参与危险活动,配合学校的安全管理。
    (六)维护集体利益:爱护学校名誉,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有益活动(如公益劳动、文体比赛),不做损害学校或集体利益的事。

第三十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对该学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德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提高德育的实效性。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协同育人机制,形成最佳教育合力。

第三十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应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提升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三十九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实施方案、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要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年级负责制。各年级设一名包级主任和两名包级副主任,分工负责年级教育教学及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负责班集体的组织、管理、教育、指导等工作,并担负协调班级各学科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班主任由包级主任在本年级优秀教师中选拔。

第四十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设教研组长一名,由分管校长会同教务处在优秀教师中选拔,教研组长应积极组织本教研组教育教学研究。同年级同学科或不同年级同学科设立备课组,配备备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备课组教师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研、集体备课、组内听评课等活动。

第四十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保障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不少于两小时。

第四十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十九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辖区、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做到与学生家长互动,建立良好的家校联系,充分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依法承担法定责任。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

第五十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则

 

五十八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公开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五十九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遇本章程内容与上级政策相悖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六十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沂源县第三中学                                                                                                                        202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