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西里镇柳枝峪回民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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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4-528012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地区活动的需经社会发展局审批。
2、每次活动应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并明确职责。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参加活动人员应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船)进行检修,查验驾驶人员的有效证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6、野炊、爬山、野餐等活动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7、活动地附近有情况不明的水域或其它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不能让学生进入活动。
8、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9、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发生安全事故,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管理制度
1、学生上学、放学路上行走,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4、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5、学生在公路上步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生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行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3)不准穿越、骑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4)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人带领。
(6)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6、学生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3)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等。
(4)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车未停稳不准下车,更不准跳车。
(5)不准乘坐货运机动车。
三、关于校车和其他校内车辆定期保养、维护、保证安全的规定为有效管理校车,保障行车安全和师生乘车安全,提升校车服务水平,培养学生乘车安全意识,在认真贯彻省、市、县有关车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规定。
1、车辆保养及维护
(1)驾驶员要定期保养校车,定时检查更换机油(每6000公里左右换机油一次),认真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保养工作,保持校车处于完好的技术状况,延长校车使用寿命。
(2)驾驶员要经常保持良好的车况,发现故障及时修理,特别是会影响行车安全故障时严禁行驶。
(3)校车的维修,须在指定的正规修理厂维修。
(4)驾驶员应及时办理校车年检、审核手续,遵守交通法规并定期登记行车里程。
(5)学校汽车原则上不借给外单位或外人使用。
2、驾驶人员安全要求
(1)车辆应经交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应备有空调及灭火器、急救箱等物品。
(2)车辆应投保乘客险及其它必要保险。
(3)车辆除依法投保强制责任险外,驾驶人员须体检合格。
(4)驾驶人员应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并有一年以上驾驶经验,不得有犯罪前科或其它不良纪录,且不得有赌博、喝酒等行为。
(5)每天行车前应完成车辆一级保养。
(6)不吸烟,不酒后开车,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7)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闯红灯、行驶中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以确保行车安全。
(8)接送师生不私载或超载。
(9)学生如在车厢内打闹或有其它不当行为,驾驶人员应予制止。
(10)车辆未停稳,禁止师生上下车。
3、学生乘车安全要求:
(1)校车行驶中,严禁走动及反身跪立座椅向后聊天。
(2)车辆行驶中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离开座位时,应抓稳扶牢;
(4)车厢内不得追逐打闹,不得乱搬乱动车内物品。
(5)遇车辆拋锚及意外事故时,接受驾驶人员引导,不得私自下车。
2、学校领导带班和教师值班制度
1、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2、负责校车的联络、学生乘车安排、变更情况的汇总、落实,学生乘车情况的收集反馈以及临时发生情况的指挥处理。
3、科学安排跟车教师值班表并督促落实。
4、定期召开班主任、跟车教师和值班教师会议,掌握校车运营管理情况,针对有关问题研究落实相关措施。
5、根据学生自愿和家长同意的原则,选择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学生担任校车长,协助跟车、值班教师组织管理学生。
6、值班教师要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乘坐校车的管理规定。
7、值班教师要督促乘校车学生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
8、值班教师配合学校校车管理小组对乘坐校车的违纪学生进行说服教育。
9、将学生乘坐校车表现纳入学生考评,作为德育教育和班主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校车管理例会制度
1、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组织车主及驾驶员参加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通报车辆安全运行情况,明确以后学生车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2、要联合交警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查找分析接送学生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4、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培训学习制度
1、对本辖区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并做好对接送车辆的详细登记,要建立清楚的台帐。
2、学校要指定一名教师负责接送接送学生的车辆管理,督促有车单位或个人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并要求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掌握学生接送车辆的情况。
3、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辆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客,以及对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套牌、报废车辆的查处,对逾期年检、车况不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一律禁止其接送学生。
4、要把学生接送车的驾驶人作为交通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每学期的开学初组织一次学习培训,由学校安全校长和交警队的同志给予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安全驾驶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对经常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及时予以更换。
5、要把日常交通管理工作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在学生上、放学时段,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途经路段的监控管理,对严重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校方及主管部门。
5、行车日志制度
1、车辆安全行车日志是车辆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车辆管理文件之一,必须及时、准确、认真记载。
2、行车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反映出车辆行驶、停靠、作业、修理的基本情况。
3、从学生下车上学到学生上车离校,学校必须有值班人员在岗落实监督、监管责任,并认真填写校车行车日志;
4、行车日志的记载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5、当班驾驶员或值班人员必须坚持按时如实登记车辆每日运行情况日志,对所记内容全面负责,交班时应当签字。
6、车辆进行日常保养、维护或停驶时应在行车日志中注明。
7、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将相关行车日志妥善保管,对应变部署、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随车人员训练、消防演习以及车辆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应及时记载。
8、校长或园长应当定期查阅行车日志记载情况,对各栏目的内容审核确认后签字。
6、校车违规报告和举报制度
1、交通及校车事故应急组织:单位主要领导、活动组织者。
2、报警程序:
(1)立即向交警部门报警(电话112),报告内容为:“×××地点发生交通事故,请迅速赶到现场”,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及时救护。
(2)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
3、组织实施:
(1) 在场人员在交警到来之前,保护好现场,看好肇事者,维持好秩序,抢救伤员。
(2) 交警到来之后,在场人员配合交警做好辅助工作。
(3) 原则是“先及时救人”。
4、注意事项:
(1)首先是保护人员安全。
(2)事后,应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善后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上报县教体局和县安监局。
7、恶劣天气预警制度
1、如遇大雾、大雨、雪天及结冰等极端天气,要立即停运。
2、桥面结冰需缓行,上坡时尽量不要停车,速度要放缓,必要时要安装防滑链。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3、 行车中保持低速平稳。由于制动距离会随着车速的提高而加大,所以控制车速和与前车保持较大的安全距离是冰雪路面行车的关键。
4、 保持横向的安全距离。冰雪路面行车进出主路、通过十字路口、左右转弯、双方会车,以及遇有行人和自行车时,要充分顾及他人,礼貌让行,始终保持较大的横向安全距离。遇行人因路滑摔倒,要停车让行,不要抢道行驶。
5、起步慢抬离合缓加油。如果在起步时出现车轮打滑的现象,可挂入比平时高一级的挡位。离合器松开要比往常慢,油门比平时起步时要小。
6、 路面上禁忌急打方向盘。转向时,要先减速,适当加大转弯半径并慢打方向盘。为避免侧滑,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要匀顺缓和。
8、校车驾驶人管理制度
1、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2、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沂源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3、校车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2)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3)最近3 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 12 分记录;
(4)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
(5)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刑事处罚;
4、驾驶员应遵守的规范:
(1)校车驾驶员应有敬业精神,熟悉交通法规、路况和车辆性能,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技术水平。
(2)驾驶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平时休息好,睡眠充足,保持充沛的精力和体力;开车时注意力高度集中,不吸烟、饮食和谈话,并做到“礼让三先”, 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和驾驶规程,服从公安、公路、交通部门管理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对学生生命高度负责,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员不得任意变更停车地点或从事任何未经允许的营运活动,不得私自改变行车线路,不能出现漏接、误接学生现象。如遇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车辆出行前,校车驾驶员要向乡镇教体办车辆主管人员、学校校车管理小组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出行。
(4)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5)驾驶员出车回来后,要随时检查车况,如实填写行车记录,向学校校车管理小组简要汇报出车情况后方可离岗。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6)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格控制车辆时速(最高时速原则上不超过40公里)。严禁超员运营、违章驾驶(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确保行车安全。若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7)驾驶员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提前向车主说明情况,经乡镇教体办同意,由车主负责安排具有同等驾驶资格的人员替班,不得因故停运。
(8)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和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9) 驾驶员应无条件服从单位管理,接受用车单位的考核。 对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致使家长及学生意见较大或者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校车驾驶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10)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9、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制度
1、组织学生有序集合,有序上下车,安全乘车,及时反馈校车情况,及时处理学生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
2、发车前:上午上学时,随车沿站点逐一接学生安全到校;下午放学时,组织学生列队点名上车,办全有关手续,若有其他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校车管理小组汇报。
3、乘车途中:(1)确保学生安全乘车。严禁学生将头、手臂等身体部位伸到车窗外,天热通风也不宜把车窗开得过大,以避免突发意外伤害学生。校车在行驶途中,跟车教师要随时注意观察学生的表现,对不遵守纪律、随便串座位,在车厢内走动者应立即制止,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对不听劝阻者,要设法保证其安全,待返校后,再向学校校车管理小组反映情况,重点对其进行安全教育。(2)确保学生文明乘车。加强学生文明礼貌教育,教育学生文明乘车,严禁学生在校车上有妨碍车辆行驶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发生。
4、在接学生时,每到一处站点,跟车教师要下车组织学生有序上车;在送学生时,跟车教师要先下车组织学生有序下车,并在引导学生走出交通要道后再上车前行。
5、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6、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7、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8、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10、校车定期检查制度
1、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况良好。应经常清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及引擎的清洁)
2、驾驶员要提前20分钟到岗,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做好车辆发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驾驶员发现所用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或车主,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凡故障车未经检修的,绝不准上路接送学生。
4、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11、校车责任追究及违规处罚制度
相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校车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承担起校车运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县政府与相关部门,交警大队与乡镇安办、已指定有资质的客运企业,教育部门与校车车主,学校与家长,要分别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1)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2)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3)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4)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5)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7、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8、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10、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11、 未依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12、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13、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14、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5、 违反本《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校车准入制度
1、校车准入条件
校车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 2004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其中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还应当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标准;专用校车应当是在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10人、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的车辆,并喷涂统一的车身外观标识;校车必须加入车损险、第三者险、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手续不全者不能参加运营。
2、 校车准入程序
单位和个人计划购置校车前,应先向县教体局提出校车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县教体局接到申请后会同交通、交警部门对其车况和驾驶人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县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进行查验,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将其车辆进行上线检测,对审验合格的车辆,报请市教育局、市交通交警部门备案,再由市、县交警部门统一喷涂全省统一颜色和外观标识,统一发放校车标志牌,统一管理。已核准的校车除定期检验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技术上线检测,每月进行一次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13、校车专用制度
校车是按照规定路线,专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只允许该车辆按既定路线接送本车次学生上下学,不准从事其他运营活动。校车在营运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买卖、转让车辆,不得随意更换驾驶员,确需变更者,须事先向教育 、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同意后方可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14、校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综治办、教体局、交通局、安监局、公路局、交警大队、地税局、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全县校车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校车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教体局设立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校车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综治办要牵头抓好校车运营管理工作,各部门共同参与,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校车运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15、校车管理分工负责制度
1、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2、县综治办负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职责和相关管理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反馈校车运营管理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抓好各项整改措施落实。
3、县安监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校车运营管理的日常监管措施,定期督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并将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乡镇年度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4、县交警大队负责督促车主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校车档案,定期组织年审和检测,统一发放“校车”标识,定期组织校车驾驶员培训和校车运营情况检查,依法查处超载接送学生或非法运营车辆;加大对学校门口、周边地区危险路段的交通管理力度,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
5、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校车运营线路规划、运营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6、客运公司负责本单位所属校车驾驶员的管理、技术指导、安全教育、职业道德培训等工作。
7、教育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校车管理工作,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与乡镇教体办、学校、幼儿园签订责任书,督促学校建立校车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跟车教师维持学生乘车秩序,劝阻学生乘坐“三无”车辆和超载车辆;积极配合交通、交警等部门,做好对校车的监督检查工作。
8、交通、交警、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不定期抽查,于每学期开学前,对全县校车进行一次集中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检测不合格又未及时整改的,坚决停用;各校车车主或驾驶员要对校车定期进行保养、维护,保证校车安全运营。
9、有关部门要加大校车运营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掌握各学校的校车车辆、驾驶员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要指派专人随时检查校车是否有超员等违规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的校车,坚决制止,不得放行,对不听劝阻者应及时向交警部门举报。
16、 校车管理属地管理制度
1、各镇教体办要组织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学生会,听取家长的意见,要求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向家长通报有关乘车收费、校车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乡镇教体办要加强学生安全乘车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违规非法车辆,自觉维护乘车秩序,强化学生的安全乘车意识。
2、各镇教体办、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学生集中乘车点的管理,协助交通、公路部门认真规划校车运营路线,科学确定接送地点,制定具体措施,完善接送学生手续和办法。学校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采用各级(部)错时制等方式,轮回接送学生上下学,以减轻校车压力;要加强校车行车途中管理,低年龄段特别是幼儿园幼儿乘坐校车时,必须有教师或同乘人员在车中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