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中庄中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及评审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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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4-527949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普通义务教育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5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分三档,C档4345元,B档1350元,A档1350元。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我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全额下发。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不再按照我校在校学生的10%比例确定,据实认定。
第四条
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11月份完成评审工作,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学校奖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各年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每年在评选文件或通知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的组织评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沂源县中庄中学学生资助中心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