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中庄中学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3-52794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8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中庄中学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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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资金,是指学校事业费提取部分。社会资助资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自愿无偿向学校或学生提供支持的捐资助学资金,专门设立用于学校建设与发展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扶优助困的社会捐助类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资金。

第二条为规范社会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激励受助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资助资金捐助使用原则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接受各项资金捐助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捐赠自愿和无偿,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四条 资金管理使用的原则:学校资助资金和社会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坚持专款专用、依法适用、公开公正、及时监管的原则。学校资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助资金来源范围及用途

第五条 社会资助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的资金、物资等。

(二)个人自愿捐助的社会资金、物资、物品等。

(三)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其它筹资。

第六条 学校资助资金来源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临时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捐赠可采用现金、物资、物品(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方式。

第八条 资金范围及用途。根据捐赠者意愿,社会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一是作为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二是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三是设立助学金,用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优抚学生以及其他特定救助学生的生活补助、学习费用、临时困难救助、节日帮困慰问,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扶优助困。

第四章  资金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社会捐助类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良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社会捐助类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依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孤残、特困供养、优抚学生以及其他临时特困家庭学生。

第十一条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一旦资金到位,学生资助中心在捐赠方与学校达成的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条件人数以及学生总人数情况名额分配到年级、班级,各班按照“特困、急需、救急”的原则组织学生个人(或家长)申请,班级资格审查、民主评议与推荐,年级汇总上报、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应在适当时间、适当位置、对适当内容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经落实后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的程序和条件。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申请程序和条件参照社会资助。

 

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社会资助资金管理工作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科室、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学校申请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特困补助学生资格的评议、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班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申请社会资助资金奖助学金、特困补助学生的资格审查、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当年申请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的学生,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在接受捐赠时,应报告学校资助中心,有关单位的巨额捐赠,应填写xxx 学校接受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者签署协议。协议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和存档。个人的捐赠,按照捐赠者意愿无须签署协议的,要填写好捐赠记录。

第十六条 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捐赠时,慈善(基金会)开具正式单据,并签订协议书,写明捐赠金额、捐赠意向及资金管理的承诺等事项,财务部门做好社会捐助的收支凭证、账簿等会计核算工作。若个人捐赠直接捐赠到学生手中,经捐赠人同意无须建账的,要做好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金额(捐赠物品可进行资金折价)、捐赠用途等记录,学生资助中心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学校建设资金、奖助学金等,如捐赠金额单项在十万元以上,经双方同意,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六章  资助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承诺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规范地使用捐赠资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受助学生应以书信形式表达感谢之情,汇报交流生活、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要加强和规范对学校资助资金和社会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定期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监、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的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取消申请资助资格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资助资金和社会资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追回经济损失。

 

 

 

沂源县中庄中学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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