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3.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3.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日期: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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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适用范围

本预案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适用于院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本预案所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

1.1发生在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1集体性食物中毒;

1.1.2传染病疫情;

1.1.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4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人员死亡,或者群体性心因性反应和群体性不良反应;

1.1.5环境污染等原因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

1.1.6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健康的事件。

1.2我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门发布)。

2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登记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院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重大(II)、较大(III)和一般(IV)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2.1.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标准;

2.1.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病株、毒种、易制毒化学物品等丢失;

2.1.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2.2.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性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2.2.2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性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2.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2.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病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2.5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2.2.6学校实验室、化验室有毒物()品的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2.2.7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2.3.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3.2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性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3.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病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3.4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2.3.5因实验室、化验室有毒()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性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2.3.6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2.4.1学生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性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4.2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性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4.3因实验室、化验室有毒()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性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2.5未达到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2.6我院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3.1信息报告

3.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各二级学校、部(室、馆、中心);

责任报告人:院卫生所医务人员。

3.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卫生所报告,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学校董事会及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特别重大(I)或者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可以直接报告省高教委、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卫生行政部门。

2)进程报告

I级和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指挥部)应随时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并每天上报学校董事会、教育及卫生主管部门处置工作组。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上报学校董事会、教育及卫生主管部门处置工作组。

3.1.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人数;选报内容:事件的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之前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和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3.2信息发布

3.2.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

3.2.2学校各部门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学校党委组宣部要把好信息发布关。

4应急反应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

4.2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

4.3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如有死亡人员应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预案工作,并按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4.1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保卫科。

4.4.2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学校卫生所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或疾控部门求助;

2)通知有关人员停止使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并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

3)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4)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5)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6)积极配合疾病防控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卫生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7)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8)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9)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5分类工作措施

5.1传染性疾病

5.1.1开展专项业务学习,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学校卫生所针对不同对象举办培训讲座,传授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对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专项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传染性疾病的识别、治疗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疫情;

5.1.2按照疾病诊断标准,及时发现、报告疫情。院卫生所一旦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传染病疑似病例或临床确诊病例,必须立即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的隔离和应急救治处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核实诊断采取进一步措施;

5.1.3学校内发生疫情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应根据初步疫情,立即采取措施,隔离病人和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疏散周围人员。院卫生所及时调拨所需药品,做好可能发生重大疫情的应急准备;物业对发生疫情的场所应严格消毒,保持通风,并做好隔离区的管理等工作;

5.1.4学校所在区发生特大疫情,保卫科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学校各个出入口,严防校外传染源进入学校;在疫情特别严重时,应采取封校措施;

5.1.5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由学校卫生所隔离治疗,必要时可将病人转入卫生部门指定收治医院治疗。在诊疗过程中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5.2重大食物中毒

5.2.1接到人员食物中毒报警后,保卫科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迅速报告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5.2.2学校卫生所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应迅速对病人进行紧急救治,并立即向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指挥部及区疾病防控部门报告,危重病人需做转院、转运的各项准备和处理工作。

5.2.3立即保护、封锁现场。学校卫生所组织力量抢救人员,迅速检验、鉴定毒物。保卫科迅速查找毒源,控制毒源;对于毒源有扩散可能的,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宣传,发现并控制含毒物品的扩散。如果是投毒所致,需要调查了解所投毒物或可能扩散的毒源的性质。同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设备检修、消毒;如涉嫌人为破坏,应迅速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侦破案件。

5.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3.1发现后迅速报告学校卫生所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5.3.2学校卫生所迅速组织医务人员到现场诊治,同时安排专门人员向区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卫生部门派专家会诊或将发病师生转送上级医院治疗;

5.3.3如怀疑该疾病可能有传染性,保卫科应立即封锁现场,党委组宣部迅速发布公告,提醒师生员工不要接近发病区域;

5.3.4如涉嫌人为破坏,迅速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侦破案件。

6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6.1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6.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指挥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6.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6.4尽快恢复好学校正常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性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的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的传染病流行的,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重新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