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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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6-01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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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规范账务处理程序,保证单位会计核算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会计核算管理。

区属学校及幼儿园等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会计核算内容、方法及程序

第三条 账务处理程序是指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运用电算化管理系统形成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账务处理程序。

第四条 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五条 账务处理程序根据业务处理流程分为编制凭证、审核记账、编制报表、资料归档四个环节。

(一)填制凭证环节:财务主管审核原始凭证→领导审批→出纳收、付款→编制、打印记账凭证。

(二)记账环节:整理凭证→凭证复核→凭证记账→试算平衡→月末结账。

(三)编制报表环节:对账→编制报表→编写报表附注及其说明→打印报表。

(四)资料归档环节:会计资料整理装订→登记归档→移交档案室管理。

第三章  单位会计指标体系及会计科目

第六条 会计指标体系是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对一切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所选择的处理原则和标准。按照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单位会计由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构成,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项财务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规范设置和使用财务会计科目;按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三项预算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规范设置和使用预算会计科目。单位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在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时,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会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其他需要。同时,为准确反映单位内部各部门、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单位应当通过辅助记账的方式对经纪业务或事项进行辅助会计核算,形成“会计科目+部门或项目”多维会计核算控制体系。

第四章  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

第八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的格式按规定设置,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单位办理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九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制表人签名。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十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编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编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编制。已经审核入帐的记帐凭证,应编制更正记账凭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四条 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单独登记保管,并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五章 会计帐簿的设置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十八条 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第二十条 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并重新打印装订。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财务会计“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应当按月结转;预算会计“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应当按年结转。

(三)年度终了,应把各科目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应为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六条 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二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表
    (一)财务会计报表主要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其中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二)资产负债表反映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编制期限包括月度和年度。
    (三)收入费用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发生的收入、费用及当期盈余情况,编制期限包括月度和年度。
    (四)净资产变动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净资产项目的变动情况,编制期限为年度。
    (五)现金流量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编制期限为年度。
    (六)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它是财务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位应当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会计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预算会计报表
    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预算收入支出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各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收支差额的情况,编制期限为年度。
    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预算结转结余的变动情况,编制期限为年度。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反映单位本年财政拨款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及相关变动的具体情况,编制期限为年度。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