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大张庄中学/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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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5-549665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淄发改价格〔2020〕74号
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济发 展局、财政局、地方事业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财政局、 地方事业局,各有关学校:
为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 的合法权益,更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教 育收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寄宿 学生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普通宿舍70元/学期.生;公寓化 管理(房间内带卫生间)宿舍200元/学期.生。
义务教育学费、杂费等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中学校。(1)学费收费标准:省级重点高中(含 省级规范化学校)850元/学期.生,其他城市高中(含市级规范 化学校)550元/学期. 生,农村高中350元/学期. 生。(2)住 宿费收费标准:不分学校类别,城市学校普通宿舍70元/学期. 生;农村学校普通宿舍50元/学期.生;实行公寓化管理(房间 内带卫生间)宿舍200元/学期. 生。
(三)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普通 宿舍500元/学年.生;实行公寓化管理宿舍按照A、B、C、D 四 类划分,具体收费标准:A 类600元/学年. 生、B 类800元/学年. 生 、C 类1000元/学年. 生、D 类1200元/学年. 生。
二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 课后服务费等。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 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 高中课本费等。(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收、退费政策
(一)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
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 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 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 生 休 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 准交纳有关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 算,多退少补。
四 、收费调整
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 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 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 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 核定一次收费标准。
(二)调整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教育部 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根据价 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 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 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 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 提供的其他情况。
(三)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学校 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 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须 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经省市评估认定的特色高中,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
办学需要适当上浮。
五 、有关规定
(一)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 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 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 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 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学生在学校 期间(含双休日、节假日),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名义向学生 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和公办高中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 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 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任何形 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四)学校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教 辅材料管理规定。
(五)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学校为学生
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 济利益。
(六)公办高中每3年进行 一次定期成本监审,监审报告应 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 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 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七)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区县要通过门户网站、 报纸等形式,将经过批准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
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 书中注明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 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公示牌、 公示墙、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将收费项目、标准及投诉电话等进 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 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八)中小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各级发改 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认 真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各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管 力度,及时接受、认真受理学生和家长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 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有关单位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并依照相关 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 31日。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淄价字〔2018〕116号文 件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2.淄博市普通高中、普通中专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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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