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沂源县徐家庄中心学校学生资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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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9-30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源县徐家庄中心学校学生资助信息

发布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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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政策指南

 

 

 

 

 

 

沂源县徐家庄中心学校

二〇二二年三月

 

  

 

近年来,我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建章立制,多策并举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完善以国家资助为主,社会资助、校内资助为辅的科学合理全方位资助体系,全面规范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大力推进依法资助,强化精准资助,落实即时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应免尽免、应助尽助,实现了资助政策全学段全覆盖,即任何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按政策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确保了“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失学”,提高了社会、家长对教育满

意度。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力、集中时间,从资助项目、资助对象、政策依据、资助标准、资助时间、资助渠道、办理流程等事项,全面梳理各项资助政策,并细化完善,汇编成册,为领导科学合理决策、为从事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及班主任准确高效工作、为困难群众自愿申请资助提供依据,为下一步保持教育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实现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奠定基础。

 

     2022年3月25日


                    

 

1.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3

2.义务教育淄博市教育免补………………………………………5

3.义务教育淄博市教育救助………………………………………7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项目: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

2.承办单位:义务段学校。

3.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民办义务段学校正式注册学籍且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政策依据:淄博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和《淄博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家庭在校生给予补助和财政全额承担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合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工作的通知》(淄民〔2021〕43号)。

5.资助标准: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学年10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350元;非寄宿生减半。

6.资助时间:每年分春季(5月份)和秋季(11月份)两次发放。

7.资助渠道:由县教育和体育局通过银行统一发放到学生银行卡(或社保卡)上。

8.资助流程:秋季开学初,学校通过《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途径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向学生或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长或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根据家长或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认定申请表》,严格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规范开展认定工作,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档次;10-11月份,学校再根据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提供的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名单,以及县民政局和淄博市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大数据平台提供的淄博市户籍非建档立卡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核实家长提交的申请表信息,最终确定资助档次及名单;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把发放生活费补助明细表上报县教育和体育局,由县教育和体育局通过银行将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受助学生的社保卡(银行卡)上。次年春季开学初,各学校仔细排查去年秋季发放生活费补助名单中,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结合家长或学生提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最终确定春季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名单,上报县教育和体育局,由县教育和体育局通过银行将生活费补助发放到受助学生的社保卡(银行卡)上。

9.申请材料:秋季开学初,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自愿向学校提交《生活费补助申请表》。次年春季开学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向学校提交《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10.工作流程图:

 

义务教育淄博市教育免补

 

1.资助项目:义务教育淄博市教育免补。

2.承办单位: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

3.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民办义务段学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中,沂源县户籍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

4.政策依据:淄博市扶贫办等3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扶办字〔2016〕71号)、淄博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淄博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家庭在校生给予补助和财政全额承担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合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工作的通知》(淄民〔2021〕43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0〕7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

5.资助方式:义务教育免补的作业本费、伙食费、校车接送费、校服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政策规定教辅资料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教育学习费用先自付,年末扣除生活费补助金额后,由县乡村振兴局门或县民政局发放到学生(家长)的“一本通”上(对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发生的教育学习费用,按全市同地区同类教育阶段享受补助的平均数额给予补助)。

6.资助渠道:建档立卡学生由县乡村振兴局发放,非建档立卡学生由县民政局发放,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学生(家长)的“一本通”上。

7.资助流程:每年9-10月份,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淄博市资助大数据平台提供的沂源县户籍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经学校核实在籍在校情况,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县教育和体育局和学校共同测算受助学生的受助金额报县民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12月份底之前县民政局或县乡村振兴局通过银行将受助资金发放到学生(家长)的“一本通”上。

8.资助时间:每年12月底之前。

 

义务教育淄博市教育救助

 

1.资助项目:义务教育淄博市教育救助。

2.承办单位: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

3.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民办义务段学校正式注册学籍且在校学生中,沂源县户籍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

4.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

5.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6.资助渠道:建档立卡学生由县乡村振兴局发放,非建档立卡学生由县民政局发放,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学生(家长)的“一本通”上。

7.资助流程:每年9-10月份,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淄博市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大数据平台提供的沂源县户籍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经学校核实在籍在校情况,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县教育和体育局和学校共同测算受助学生的受助金额报县民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12月份底之前县民政局或县乡村振兴局通过银行将受助资金发放到学生(家长)的“一本通”上。

8.资助时间:每年12月底之前。

 

 

学校校内资助

 

普通公办高校每年1月份从上一年度的事业收入中按4%-6%的比例,普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学校每年1月份从上一年度的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公办(公办性质)的幼儿园从上一年度的事业收入中按2%-4%的比例,民办学校从上一年度的学费收入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上一年度的保教费收入中按2%-4%的比例,足额提取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重点资助、学生大病医保以及学生资助育人项目有关支出)

 

说明:

1.依据《山东省教育厅、扶贫办开发办公室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文件,对8月31日前沂源县乡村振兴局和民政局提供的特殊困难学生,应从秋季学期开始纳入资助范围,对2月28日前提供的,应从春季学前开始纳入资助范围,对纳入春季学期资助范围的,应参照特殊困难学生资助项目标准,利用学校提取的校内资助资金或社会资助资金予以资助。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校(幼儿园)在籍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3.财政供养人员子女不能享受国家资助,学生复读期间、休学期间、长期不在校学生、辍学学生、死亡学生均不能享受学生资助。

4.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包括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和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4类困难学生,其中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又分为国标、省标和市标。

5.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县民政局认定,残疾学生(有效残疾证)由县残联认定,其他困难学生由学校(幼儿园)认定。

沂源县徐家庄中心学校文件

 

徐中字〔2022〕29号

  

 

沂源县徐家庄中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教育局、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号)和2022年沂源县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学生及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认定机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小组和评议小组),明确各自职能。

(一)我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傅怀佳通知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德育)处、级部主任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我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由年级(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任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我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资助人员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脱贫享受政策家庭的识别标准类似,以人均月收入或年收入作为认定标准。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淄博市学生资助科结合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就学费用的支出情况以及当地物价水平等,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建议 2022秋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如下:

 

 

学段

城市户籍(单位:元/ 月)

农村户籍(单位:万元/ 年)

A 

B 档

C 

A 

B 档

C 

1800()~ 1600 (不含)

1600()~

1320()

1320()以下

1.85 () ~

1.67 (不含)

1.67()~

1.36(不含)

1.36 ()以下

1730() ~ 1540 (不含)

1540()~

1320 ()

1320()以下

1.78 () ~

1.6 (不含)

1.6()~

1.36 ()

1.36 ()以下

1650() ~ 1450 (不含)

1450()~

1320(不)

1320()以下

1.7 () ~

1.53 (不含)

1.5()~

1.36(不含)

1 ()以下

学前

1760() ~ 1500 (不含)

1500()~

1320 (不含)

1320()以下

 1.84 () ~

 1.6 万  (不含)

1.6 ()~

1.36 (不含)

1.3 ()以下

 

第四章认定档次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 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各学校在淄博市统一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三级认定程序精准认定,确定档次。

第八条 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C档): 

1.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严重突发困难家庭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4.特困供养学生; 

5.孤儿;

6.重点困境儿童;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8.烈士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持有效残疾证)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持有效残疾证)子女; 

10.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

11.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家庭中有两套(含两套)房屋以上的;

5.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前,我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委托授权书(附件6)。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户籍为外地的需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重点困境儿童、孤儿、烈士子女、残疾证明材料(户籍为本地的学生信息由区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残联提供,学生不再提供证明材料)。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附件3)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在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生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年级认定小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进行家访(高中及以下学段),并填写家访记录表(附件3)、留存家访照片。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和普通高中学校对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逐一家访。

年级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认定标准、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家访材料,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五条 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附件4)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我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我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我校 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我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即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即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沂源县徐家庄中心学校

                                        202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