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鲁村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23493219886F/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01 发布机构: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鲁村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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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鲁村中学文件

 

鲁中字[2022]33号

 

鲁村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沂源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和市县扶贫办、市县教育局、市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实行民主评议、入户核实及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校委会成员和政教处、办公室、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以年级(教学部)为单位,成立以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参照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160%定为“一般困难学生”;达到80%-120%的定为“困难学生”,低于80%的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第八条  特殊情况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2.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3.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除已经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外,对未认定的学生和新生需进行重新认定。认定时,除按以上标准认定A、B、C三个档次外,对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可认定为A档。

第十条  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年级(教学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发放《沂源县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沂源县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沂源县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交《沂源县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年级(教学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年级(教学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校要组织年级(教学部)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集中利用双休日和其它时间对申请的学生逐一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的重点从家庭人口数、身体状况、经济来源、年人均收入、其它特殊情况等方面核实,分析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入户核查的结果,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通过认真评议,确定并审核本年级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年级(教学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教学部)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年级(教学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沂源县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向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认的《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3)、《沂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附件4)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员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校需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沂源县鲁村中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O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