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第四实验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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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493219886F/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沂源县第四实验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与评价】学校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由人事、总务处与财务室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进行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自评,接受上级部门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第三条 【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财务内控制度】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五条 【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